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一、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必要性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 三、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切實做好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農村對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勵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實施這項制度試點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務求試點工作達到預期效果。同時,要繼續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並從本地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多種有利於鼓勵農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有效辦法,逐步形成有利於計畫生育工作的利益導向機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要加強督促和檢查指導,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意見

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
(二○○四年二月)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現就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必要性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有效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從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為促進綜合國力的提高、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作出了重大貢獻。
新形勢下我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任務更加艱巨。必須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促進生育觀念的根本轉變,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民眾實行計畫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實現“五個統籌發展”、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農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農村人口素質的提高。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鼓勵農民回響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這有利於促進其他鼓勵計畫生育的政策措施的落實,形成利益導向機制;有利於引導基層幹部更加關注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優質服務方向轉變;有利於引導更多農民少生快富,從根本上扭轉“越窮越生、越生越窮”的惡性循環問題。要充分認識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重大意義,把這件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實辦好。
二、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基本內容和原則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是在各地現行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畫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扶助,探索建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驗工作。
獎勵扶助標準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畫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獎勵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確定合理比例共同負擔,納入專項資金預算。
獎勵扶助金髮放,要建立資格認定、資金髮放和監督檢查三者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機制,採取建立財政專戶和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或委託代理機構發放的方式。試點地區可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合適的發放渠道和方式。試點取得經驗後,由財政部、人口計生委明確或統一發放方式和監管政策。
從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雲南甘肅、青海省和重慶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龍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個地(州、市),貴州省遵義市進行試點,同時鼓勵東部省份自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全國推開。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民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託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儘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要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三、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切實做好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
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試點地區務必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試點工作的責任感,把試點工作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組織協調和統一領導。
試點地區的獎勵扶助資金要分別納入當年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西部試點地區的獎勵扶助資金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中部試點地區的獎勵扶助資金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按50%負擔。試點地區人口計生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委託發放機構要按委託服務協定要求,確保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
人口計生、財政部門和委託發放機構、社會中介機構要探索和建立協調統一、相互制約的執行審核、資金管理、安全發放與監督評估的機制,確保執行獎勵扶助政策嚴格公平,確保獎勵扶助資金直接發放到戶到人。要將獎勵扶助的政策、對象和獎勵扶助金髮放情況張榜公布,實行村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讓廣大農民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了解國家的獎勵扶助政策,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組織縣以上監察、審計部門和中介評估機構,對政策執行情況、項目管理、資金配套和資金髮放的公開、公平性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制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各試點地區要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政策,規範運行標準和程式。要建立觀察員制度和定期評估制度,在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設立舉報電話,鼓勵新聞機構進行輿論監督。對發生虛報、冒領、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試點地區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不斷完善政策執行的程式和有關配套措施。同時,注意穩定、完善並認真落實已有的各項有利於計畫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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