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深化學前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推進全市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創建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全面完成我市承擔的國家學前教育體制改革試點任務,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0〕4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江蘇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建設主要指標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44號)和《江蘇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建設督導評估實施辦法》(蘇教基〔2012〕20號),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學前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則

1.公益性、普惠性原則。科學合理布局學前教育資源,滿足“幼兒就近入園、家長就近接送”的需要。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加快發展農村幼稚園,提供“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

2.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原則。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制訂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入園實施免費政策。制訂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入學前教育。

3.公辦民辦並舉原則。鼓勵多元辦園,規範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促進民辦幼稚園多元化、特色化發展。在規劃布局、財政扶持等方面為民辦學前教育發展留有空間,逐步做到公辦民辦同等待遇,重點扶持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園。

4.科學保教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幼稚園辦園自主權,發揮幼兒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所有幼稚園科學發展、規範發展。堅持保教並重,堅持寓教於樂,防止和糾正“國小化”傾向。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務

1.提高學前教育普惠水平。學前3年毛入園率達98%以上,其中城鎮達99%以上,農村達96%以上。轄區內流動人口子女與本地幼兒一起納入學前教育管理,保證流動人口子女均可入園,其中90%以上就讀於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

2.提升學前教育整體質量。2012年,每個鎮(街道)建成1所達省優質園標準的公辦園,村級幼稚園均建成達省標準的合格園。到2015年,各地省優質園占比分別為:揚中達90%以上,京口、潤州達85%以上,丹陽、句容、丹徒、鎮江新區達80%左右。城鄉之間、公民辦之間學前教育優質資源比例大體相當。

3.完善學前教育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加大對學前教育的公共財政投入。2012年起,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比高於5%並逐步增長,全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提高學前教育師資隊伍水平。配齊配足幼稚園各類專業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公辦幼稚園有一定比例的事業編制教師。逐步提高非在編教師待遇。加快優秀園長和優秀幼兒教師培養。

5.完成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創建任務。2012年,揚中市達到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標準;2013年,丹陽市、京口區、潤州區達到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標準;2014年,句容市、丹徒區、鎮江新區達到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標準。

三、深化改革的具體措施

1.科學規劃區域學前教育布局。到2014年,原則上每1萬常住人口設定一所幼稚園。各轄市參照《鎮江市區學前教育設施布局規劃指導意見》,抓緊研究本區域學前教育發展規劃,2013年編制完成本地的《學前教育設施布局規劃》。

2.加快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全面落實《鎮江市區住宅小區配套學前教育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新增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各轄市參照鎮江市區的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3.加大農村幼稚園建設力度。把幼稚園建設納入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每個鎮至少配置1所公辦中心幼稚園,被撤併的鄉鎮所在地或規模較大的行政村應建設中心幼稚園分園,其他行政村因地制宜規劃和建設農村合格幼稚園或辦班點。

4.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達到國小教育標準的1/2以上,省定標準出台後高於省定標準,並隨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園舍維修經費財政撥款標準。通過吸引企業捐資、社會資金投入及慈善捐贈等多種渠道籌措學前教育資金,納稅人對學前教育的資助與捐贈,按規定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

5.發揮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的導向作用。市財政安排的學前教育專項經費,重點用於對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區創建、省優質園創建、優秀園長和教師培養等進行獎補。各轄市區也要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用於幼稚園新建改擴建、辦園條件改善、園長和教師培訓、薄弱幼稚園扶持等。

6.全面實施經濟困難家庭幼兒入園免費政策。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殘疾人證》人員子女,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予以保教費全免,經費由所在轄市區財政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可率先開展一定年限的免費學前教育。

7.健全完善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對公辦園,根據城鄉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由物價、教育、財政部門每年核定收費標準。加強民辦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式,實行分類指導。健全完善學前教育“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成本分擔機制。

8.加強幼稚園編制管理。各轄市區保證每年增加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幼兒教師,公辦園每班至少配備一名在編教師,保證幼稚園每班達到“兩教一保”。事業編制向專任教師傾斜,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聘符合幼兒教師任職條件且從事學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崗非事業編制教師。納入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各類公辦幼稚園,逐步實行統一的事業編制教師配置政策。落實幼稚園獨立法人資格,附屬在國小的公辦幼稚園實現獨立建制。

9.嚴格學前教育教師準入制度。建立政策導向機制,鼓勵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投身學前教育,鼓勵國小在編教師轉崗從事學前教育。嚴把幼兒教師入口關,實行“凡進必考”。全面落實幼稚園各類人員持證上崗制度,2013年,幼稚園園長、保健員、保育員持證上崗率達100%。2015年,專任教師持教師資格證比例達95%以上;每所幼稚園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任教師達70%以上;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10.加強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實施幼兒教師培養“十百千”工程,到2015年,培養10名省市級“名、特、優”專家,100名轄市區級教育教學骨幹,1000名園級教育教學管理能手。到2015年,全市公辦幼稚園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達100%,具備專科以上學歷的達95%左右。

11.切實保障幼兒教師的合理待遇。依法依規落實幼兒教師工資福利政策。對長期在農村從教的公辦幼兒教師,按國家規定實施工資傾斜。鼓勵各地積極推進公辦幼稚園教師工資改革,逐步提高非在編幼兒教師福利待遇,建立工資逐年增長機制,逐步縮小非在編教師與在編教師之間的收入差距,足額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社保經費由財政給予一定比例補助。加強民辦幼稚園教師福利待遇監管工作,維護教師合法利益。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等方面,幼兒教師與義務教育階段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12.規範學前教育管理制度。嚴格準入制度,對所有學前教育機構,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舉辦幼稚園須經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每年接受年檢。依法整治無證辦園,2012年底基本消除無證辦園現象;對以嬰幼兒為教育對象的社會教育、培訓、諮詢等機構一併清理整頓,確保規範運行。逐步探索建立幼稚園施教區管理制度,確保適齡幼兒就近入園。

13.健全公辦民辦協調發展機制。依法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為民眾提供多元化、有特色、可選擇的學前教育服務。鼓勵民辦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對創建成省優質園的普惠性民辦園,給予獎補。民辦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園同等待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占比達90%以上,90%以上幼兒在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入學。

14.認真落實科學保教制度。強化保教常規,最佳化保教行為,建立科學的一日保教秩序;強化保教科研,促進幼稚園內涵發展。重點加強農村幼稚園、民辦幼稚園保教工作指導。禁止在幼稚園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的實驗或活動。嚴禁舉辦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早期定向培養班。

15.加強0-3歲早期教育工作。中心城區原則上每個街道應設定1所公辦早教中心,每個鎮原則上應設定1所早教指導站。各地要因地制宜整合各方力量,採取季節性、半日制、定時制及遊戲小組、巡迴輔導站、親子園等形式,構建格線式早期教育服務網路。

16.強化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落實“以轄市區為主、轄市區和鎮(街道)共建、城鄉一體化管理”的學前教育發展體制機制,轄市區政府負責統籌本轄區學前教育布局規劃、經費落實、編制管理等;鎮政府(街道辦)承擔發展農村(社區)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幼稚園規劃、征地、建設、周邊環境治理等工作,扶持鎮(街道)中心幼稚園和村辦、民辦幼稚園(辦班點)的發展。各地要成立學前教育領導小組,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合力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發改、教育、財政、人社、編制、規劃、國土、住建、衛生、公安、物價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落實政策、監管指導、資源保障等工作職責。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納入對各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考評體系,強化專項督導。要完善激勵機制,對民眾滿意度高、改革發展成效明顯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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