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規定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未申領《房地產權證》的,應頒發《房地產權證》(黃色),視為綠證。 (四)區縣房地局(房改辦)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項資料調查、取證工作後,直接或委託有關單位為購房人辦理購房手續。 各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應按戶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細帳目。

滬府【199944號文《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規定》
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房地產交易中心,各委、辦、局房改辦: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訂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1999]44號),我們制訂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為了實施《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現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獨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門獨用的廚房間、衛生間和房間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獨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積的測定和分攤,按《上海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滬房地籍[1996]489號文)的規定執行。
三、獨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層次增減率為100%。公寓按主臥所在層次計層次增減率。
四、獨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獨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維修基金的籌集。
(一)獨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維修基金,按下述規定繳付:
單位: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裝有電梯未裝電梯
出售人購房人出售人購房人
鋼混 215.6 27.0 107.8 27.0
混合結構、磚木結構 172.6 21.6 86.3 21.6
同時,出售人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付20元的街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裝有電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還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付100元的住宅電梯和水泵設備的大修和更新費用。
(二)獨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購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裝有電梯的混合結構和磚木結構公寓住房的標準,繳付住房維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五、承租戶在申請購房時,其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水上工作者、地質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單位集體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為購房人,並可作為使用工齡人、職級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場價分為上限價和下限價。在按規定成本價購房建築面積外,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實行下限價,即:I、II級地段為3288元/平方米建築面積,III、IV級地段為2349元/平方米建築面積,V、VI級地段為141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再超過的面積,實行上限價,即按原規定執行。
在1999年11月30前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的,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市場價;1999年12月1日起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的,執行《若干規定》中確定的市場價。
七、職工採取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公有住房的,給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的對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1999年12月1日起,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申辦《房地產權證》(綠色)(簡稱綠證)時,應按實際購房款(扣除超過面積控制標準購房支付的市場價)的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繳納土地收益金,由交易中心出具繳款收據。
實際購房款=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單價X面積控制標準內的公房實際建築面積X80%十離休幹部超面積控制標準按成本價購房的實際金額X80%。
在1999年11月30日前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契約》,未申領《房地產權證》的,應頒發《房地產權證》(黃色),視為綠證。
凡屬有限產權性質的住房,應按滬房地改(1996)第792號的規定辦理接軌手續,繳納維修基金。否則,暫停辦理交易手續。
九、本意見實施前,本市居民全額出資向產權單位購買獨用成套使用權住房的(除集體土地上的住房及通過差價換房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外),可按下述規定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一)購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個人購買使用權住房的購房協定書(或契約)及付款憑證(發票或統一收據);購房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二)經區縣房地局核准後,由區縣房地局出具產權變更的書面通知。
(三)申請人憑下達材料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1、購房協定書(或契約)及付款憑證(發票或統一收據);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區縣房地局出具的產權變更的書面通知;
4、其他登記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繳納首期維修基金,由房地產交易中心開具《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區、縣商品房售後維修基金交款(收款)憑證》。
申請人應按產權變更登記的規定交納稅費。
按上述規定變更產權後的住房,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應通知管房單位按《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維修和管理,並移交維修基金。
十、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資單位未申領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出售按下述程式處理:
(一)購房人向住房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提出購房申請,同時提交《住房配售單》或《租用公房憑證》,並提供配房單位的有關情況。
(二)區縣房地局(房改辦)受理購房申請後,向物業管理單位徵詢該房屋的租賃情況以及有無違章搭建等情況。
(三)區縣房地局(房改辦)可委託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對該類住房產權情況(是否已發權證、設定他項權利、司法機關查封等)進行調查、取證;委託區縣房地產測繪中心對住房(包括土地)進行面積勘丈、測繪和分攤。房屋的竣工年份根據竣工驗收證明檔案確定;房屋竣工年份難以確定的,以整幢房屋第一個住戶的入住年份來推定。
(四)區縣房地局(房改辦)在完成公房出售的各項資料調查、取證工作後,直接或委託有關單位為購房人辦理購房手續。出售後,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應將出售情況告知物業管理單位。
(五)上述售房中發生查詢、測繪勘丈、資料費等費用,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按規定從淨售房款中支取。
(六)所售公有住房的淨售房款扣除售房中發生的查詢、測繪勘丈、資料費等費用後的餘額,暫由區縣房地局(房改辦)保管,專戶存入市建設銀行,由市房地局(房改辦)負責監管。各區縣房地局(房改辦)應按戶做好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明細帳目。
(七)投資單位辦妥房地產權屬確認手續後,向區縣房地局(房改辦)辦理淨售房款餘額的清算劃轉手續。
十一、直管公有住房淨售房款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房地局另行制定。
十二、單位購買使用權後分配給職工的可售公有住房,出售後的淨售房款,歸產權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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