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2004年2月6日,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該意見由當時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法務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中央八部委聯合發文。

自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將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注意總結新經驗,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一個主要渠道。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一步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範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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