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徵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 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徵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二、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
三、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費稅的免、返稅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91;2008&#93;45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91;2009&#93;347號)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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