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人事廳(局):
根據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精神,按照《關於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支持地震災區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08]3號)的要求,為確保地震災區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現就做好救災期間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急人民民眾之所急,解人民民眾之所難,按照“特事特辦 ”的原則,採取有力措施,深入醫療救治第一線,全力做好地震救災期間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保證救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要切實保障因災受傷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對急救 、搶救必需的藥品及診療項目 ,各地可將其納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受傷參保人員在非定點(協定 )醫療機構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視同定點(協定 )醫療機構,按規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時做好參加抗震救災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凡參加此次抗震救災的幹部職工,包括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療衛生工作人員和其他職工,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傷亡的,要及時認定為工傷。要切實簡化工作程式,積極主動為工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務。
四、要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因災受傷救治醫療費用的支付。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費用,各地要做好結算服務,及時撥付。
對於搶救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費,要及時優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對於抗震救災犧牲的工亡職工,要及時對其遺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對因支付在震災中因工傷亡職工工傷待遇出現基金不足的地區,當地或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或調劑金,確保抗震救災傷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和足額支付。
五、外地參保人員在此次地震中受傷的,其醫療待遇的支付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參保地醫療保險部門要保證其醫療待遇的落實。對救治需要跨地區就醫的受災地區參保人員,就醫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助做好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受災地區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了解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服務管理和基金使用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我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