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試行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為了促進我國旅行社業形成批發、零售業務分工體系制定的

檔案發布

旅監管發[2010] 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貫徹落實《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試行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業務經營範圍內,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徠國內旅遊、出境旅遊(不含赴台灣地區旅遊)和邊境旅遊的旅遊者。作出委託的旅行社為組團社,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為代理社。

二、組團社應當具有線路產品,並已就接待旅遊者的事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簽訂了契約,或與地接社簽訂了委託接待契約。

三、組團社委託代理社招徠旅遊者的,雙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此通知的有關規定,簽訂委託代理契約,就委託代理事項的內容、形式、代理費及其支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四、組團社委託代理社招徠旅遊者的,應當在簽訂委託代理契約的同時,向代理社出具《委託招徠授權書》,並報主管組團社和代理社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招徠授權書》應當載明組團社和代理社名稱、委託招徠的具體內容、委託期限,樣式規格應當便於放置和識認,並注意防止偽造,具體由組團社確定。

五、組團社可以將下列事項委託給代理社: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

(三)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

(四)收取旅遊費用;

(五)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六、代理社可以將代理招徠的事項交由其分社、門市部承辦,但分社、門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組團社的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組團社可以委託代理社負責其所在區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將代理業務再行委託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託從事代理招徠活動時,必須將《委託招徠授權書》與許可證、營業執照一起放置於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要位置,明示其為組團社招徠。所有宣傳招徠資料、廣告、行程和線路計畫材料上,都必須標明為接受組團社委託的代理招徠以及組團社的名稱,不得故意隱瞞或誤導旅遊者和社會公眾。代理社應當在相關資料上,同時標明組團社的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八、代理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的,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契約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組團社的契約加蓋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契約和印章。使用組團社的契約加蓋代理社印章的,應當在蓋章處標明代理社名稱和“委託代章”字樣。代理招徠出境旅遊者,使用代理社契約和印章的,必須使用按照《團隊出境旅遊契約示範文本(委託招徠專用)》制定的契約。

九、代理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不論是使用組團社的契約,還是代理社的契約,都必須在契約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糾紛解決機制,並就訴訟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契約簽訂地”兩個選項,供旅遊者選擇。

十、代理社收取旅遊費用後,組團社可以直接向旅遊者出具發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遊者出具發票。代理社出具發票的,應當在發票的項目欄標明“代××旅行社收取××旅遊線路團款”字樣。

十一、旅行社委託非旅行社的組織或個人代理招徠旅遊者,將在旅行社業內試行的基礎上,適時制定管理辦法進行試點和逐步開放。

十二、違反此通知規定的,按照《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請各地各旅行社認真按照此通知開展試行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工作,及時報告意見、建議和重要情況,我局將適時進行總結並制定、修訂規章或規範,以保證此項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檔案停止

為進一步規範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業務,加強對旅遊市場秩序的監管,國家旅遊局經研究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實施《關於試行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1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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