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

3.獎勵補助金由職工辦理退休時的所在單位負擔,各級政府財政兜底解決。 6.獎勵補助對象的資格確認:(1)有能力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單位,由職工所在單位確認獎勵對象的受獎資格。 (二)獎勵金按以下渠道發放:1.屬領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單位隨其退休金一併發放。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全面解決我市城鎮職工退休時計畫生育獎勵問題,現作出以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堅持以人為本,民生為重,注重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通過解決城鎮職工退休時計畫生育獎勵問題,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推動人口計生工作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二)基本原則。1.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兌現政府對計畫生育家庭獎勵的承諾,推動計畫生育工作持續穩定發展。2.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3.立足當前,著眼未來,建立和完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政策體系。4.統籌考慮城鄉一體化發展趨勢,促進城鄉計畫生育獎勵機制協調發展。
二、政策措施
(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界線和辦法。
1.獎勵補助金的對象。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退休時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或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1)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2)終身沒有生育或收養的。
2.獎勵補助金的標準。參照原獎勵政策,按照職工退休時上年職工年均工資的30%(無子女人員按100%)確定獎勵標準。在本辦法之前已領取部分獎勵金的,應予以扣除。
3.獎勵補助金由職工辦理退休時的所在單位負擔,各級政府財政兜底解決。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原職工所在單位有能力支付的,獎勵補助金由所在單位負擔。(2)原職工所在單位沒有能力支付的,由政府幫助單位解決。2005年至2007年連續虧損且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的,屬於符合無能力兌現獎勵條件的單位。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屬實的,市屬單位由市本級財政負擔;區(縣級市)、街(鎮)屬單位由區(縣級市)財政負擔;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國有、集體企業,由市和企業所在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3)市、區(縣級市)、街(鎮)屬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的編外人員,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獎勵經費。單位經費有困難的,可向所屬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申請,市屬單位由市本級財政解決,區(縣級市)、街(鎮)屬單位由區(縣級市)財政解決。(4)對單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由各企(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國資委(辦)審核;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由各區(縣級市)經貿局審核;外資企業由各級外經貿局審核。
4.由所在單位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單位一次性支付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過3年。由財政支付獎勵補助金分3年期限支付(各區、縣級市可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5.1998年以前,在國家推行計畫生育政策後,實行計畫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和無子女人員未兌現獎勵的,參照本項第3點(1)、(2)的要求,個案解決。
6.獎勵補助對象的資格確認:(1)有能力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單位,由職工所在單位確認獎勵對象的受獎資格。(2)無能力支付獎勵補助金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核查其領取獎勵金情況,申請獎勵補助對象戶籍所在街(鎮)人口計生辦確認其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的受獎資格。(3)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街(鎮)人口計生辦確認其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的受獎資格。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1.具有廣州市戶籍,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可享受每月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直至本人死亡為止。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1)已按照計生獎勵政策享受退休金加發5%的。(2)已按照規定享受了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1)被判處徒刑服刑期間的。(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後再生育、收養子女,造成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4.獎勵金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以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市政府決定適時調整標準。獎勵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辦理申領手續:(1)財政供養人員由所在單位辦理獎勵金的申領手續。(2)其他人員在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鎮)人口計生辦辦理申領手續。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且沒有享受過計畫生育退休獎勵政策的下列獨生子女父母,按本條第(二)項的條件和辦法發放獎勵金:
1.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2.無業人員。3.企業失業人員。4.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時退休金按100%發放的人員。(四)中央、省駐穗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獎勵政策執行。
三、經費保障和發放渠道
(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今後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經費按以下渠道解決:1.財政供養人員按經費渠道由市、區(縣級市)財政渠道解決。2.幫助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資金,市屬單位由市本級財政負擔,區、街屬單位由區(縣級市)財政負擔。3.其他人員由市和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以下比例承擔。越秀、荔灣、海珠、黃埔、天河、白雲、花都等7個區和增城市由市和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擔;番禺區由市和區兩級財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擔;從化市由市和縣級市兩級財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擔;蘿崗、南沙等2個區由區財政全部承擔。
(二)獎勵金按以下渠道發放:1.屬領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單位隨其退休金一併發放。2.屬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隨其養老金一併發放。3.其他人員,由各區(縣級市)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代發單位,由代發單位劃入其自行提供的賬戶。
四、相關部門和受獎人的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把好審核和發放關,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嚴的單位,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一票否決”,並追究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受獎人應當向發放單位如實反映本人的情況,經查實通過瞞騙手段獲取獎勵金的,除追回獎勵金外,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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