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費朝覲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於自費朝覲若干規定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通知信息

關於自費朝覲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宗發[1995]005號)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外交部、中國銀行、中國民航總局、海關總署制定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外辦、公安廳(局)、宗教事務局、民宗委(廳、局),上海、天津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委,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中國銀行北京市、吉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廣東省、貴州省、海南省、浙江省、湖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內蒙古自治區、雲南省、甘肅省、西藏自治區、江西省、廣西自治區、江蘇省、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天津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陝西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河南省分行,瀋陽市、濟南市分行,烏魯木齊海關和機場邊防站、北京海關和首都機場邊防站、二連、滿州裏海關、邊防站:

經國務院批准,自一九八五年開辦自費朝覲以來,全國已有二萬多名各族穆斯林圓滿完成了朝覲功課。它充分體現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進了我國同沙特等阿拉伯國家和其他伊斯蘭國家的了解和友誼,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為使一年一度的朝覲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現就今後自費朝覲的若干規定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統一朝覲形式,集中審批許可權
朝覲是一項大規模的涉外宗教活動,政策性很強,國務院明確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主管,國家七部門協調配合工作,並委託中國伊協組織實施,其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組織正副朝覲或變相朝覲活動。取消探親朝覲的做法,統為自費朝覲。
每年朝覲總名額為2000人。各地名額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根據每年申報人數進行分配。以後沒有重大變化,不再下發七部門會簽檔案。各地每年根據本《通知》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下達的名額辦理朝覲事宜。具體朝覲人員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根據分配限額審批,同時,向公安部門提供必備的材料,為朝覲人員辦理出入境手續。公安部門根據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批件和我國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朝覲者頒發護照。
二、統一組織,加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朝覲組織工作以宗教事務部門為主,公安、外事、外匯、銀行、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具體事務由中國伊協組織實施。成立“中國朝覲總團”,設總團長一人(兼任工作團團長),由中國伊協選派,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定。總團內設朝覲工作團,協助總團長工作。總團下設地方團(如中國朝覲總團寧夏團),地方團下設分團。朝覲人數較多的省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選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領隊,每四十至五十人組成一個分團,並指定正副分團長。不足四十人的省、區、市的組團工作由中國伊協負責。朝覲人員必須佩帶漢、阿文或維、阿文的標誌牌,註明本人姓名、國籍和所在團名。標誌牌由中國伊協統一設計製作。每年朝覲前,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牽頭召開一次重點工作省區、本《通知》會簽部門和中國伊協參加的協調會議,研定該年度朝覲的具體事宜。
三、審批的具體事項
申請赴沙朝覲人員,統由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審批事項包括:(1)政審;(2)經濟條件(本人應有足夠旅費,並不影響家庭正常生活);(3)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歲。經醫院證明,身體確實健康者,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4)體格檢查,需提交縣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以及按現行法律規定不宜出國的,經查明屬利用朝覲出國經商或留學的,年老體弱或有嚴重疾病、行動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婦,一律不得批准朝覲;一九七九年以來已經朝覲過的人,一般不再批准。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配合,嚴格把關。凡利用審批許可權搞不正之風的,除查處經辦人外,還要追究所在單位領導者的責任。
四、出國前的集中地點和包機事宜
新疆朝覲人員在烏魯木齊集中,分批乘包機由烏市直飛吉達。其它地方的朝覲人員均到北京集中,分批乘包機直飛吉達。朝覲人員包機一律由中國伊協負責組織。具體出發時間和每批人數,由中國伊協會同我國有關航空公司與沙航有關部門商妥後,分別作出安排。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組織朝覲包機。
登機所帶物品要符合我民航規定。超重部分按民航規定交納超重費或就地處理。隨帶物品按規定包裝,不得過於零散。
五、加強出國前的學習教育
出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集中組織本地朝覲人員學習。結合當前形勢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教育。依照中國伊協編印的朝覲手冊,學習一般宗教知識和朝覲須知、沙特簡況和涉外常識、外事紀律等。教育朝覲人員服從領導、遵守紀律、講文明、懂禮貌、注意衛生、衣著整潔,在國外要表現出新中國穆斯林應有的精神風貌。為此,中國伊協每年提前舉辦有關省區帶隊幹部參加的朝覲業務培訓班,學習組織朝覲工作的有關知識。
六、關於購買外匯問題
自費朝覲人員購買外匯須憑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當年下達的名額和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批件,到當地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按掛牌匯價購買相當於捌百美元的外匯。因故不能出境者應及時向購匯銀行辦理退匯。
七、收費標準和自帶外匯數額問題
自費朝覲人員除往返機票外,還應交納的其它費用:(1)麥加、麥地那的住宿費,米那和阿爾法特的一伙食費,共貳佰捌拾美元,由本人所在地方團或分團的負責人收齊後,行前交中國伊協。(2)沙方收取的朝覲服務費、往返于吉達―麥加―麥地那和阿爾法特的交通費、宰牲費共叄佰肆拾美元,由各地方團或分團負責人收齊、保管、支付。上述兩項費用朝覲人員必須行前交齊,不交齊者不得成行。(3)適量的組織服務費。中國伊協和各地組織服務收費標準要合理,實行標準公開、支出項目公開。(4)凡各地為方便組織工作實行提前收費的,存入銀行的利息要公開。
在沙特期間的其他費用為壹佰捌拾美元,由朝覲者自帶。
八、關於在京辦理簽證和護照保管問題
自費朝覲人員的護照,在正朝日前兩個月由經辦單位收齊,並派專人送交中國伊協,中國伊協負責通過沙特駐華使館辦理入沙簽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代辦朝覲簽證。
朝覲人員的護照和國際機票,統由分團內指定專人保管,直到朝覲完畢返回國內為止。保管人員務必加強責任心,嚴防丟失。
九、關於出入境隨帶物品問題
朝覲人員出境時,攜帶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帶出;入境時,只免稅放行自用並且數量合理的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超出部分應予退運或徵稅放行。朝覲人員不得攜帶國家禁止出入境物品進出境,限制進出境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出入境時,朝覲人員應主動接受海關和邊防人員的檢查,辦理應辦的手續。維護海關和邊防機構正常工作秩序。凡不服從檢查,藉機滋事或有違法、非法活動的,應依法處理。
十、關於朝覲工作團
為做好朝覲人員在沙特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每年委託中國伊協派出朝覲工作團赴沙特工作。朝覲工作團由十人組成,中國伊協負責組織。其中中國伊協選派六人,新疆宗教事務局選派四人,其成員統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定。條件是:懂政策,有一定宗教知識,有外事工作經驗,組織能力較強的中青年業務幹部和通曉阿拉伯語、英語的翻譯。中國伊協六人中翻譯不少於四人,新疆四人中翻譯不少於二人,翻譯資格由中國伊協審定。工作團成員和各地帶隊幹部在國外工作期間所需外匯,包括食宿、交通、工雜等費用,屬中國伊協選派的,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和該會共同負擔;屬於地方選派的,由各省區財政負擔。此類款項要統一使用,憑支付單據或其他開支證明報銷,任何人不得挪用,違者嚴肅處理。各地工作人員的費用,參照中國伊協的標準執行。
朝覲工作團的任務是為朝覲人員服務,負責在吉達機場的迎送,辦理入沙手續,在沙特的麥加和麥地那安排食宿交通及其他聯絡事宜。朝覲工作團在沙期間,應接受我駐沙使領館的領導,有關重大事項的決定或承諾,應先商使領館,再報國內審定。
十一、加強零散朝覲人員的管理
零散朝覲人員,由各所在省區負責管理。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少零散人員赴沙朝覲。特別是新疆,在朝覲期前和朝覲期間應暫緩審批赴沙特及有關國家的探親申請,採取綜合治理的辦法最大限度地控制減少以借探親名義領取護照赴沙朝覲的人數。同時派出得力工作人員,積極做好零散朝覲人員在境內外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地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辦理,不得超額審批,不得超越本部門許可權擅自行動。遇有重要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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