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行2009年記賬式附息

法規頒布

關於發行2009年記賬式附息(二十九期)國債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120號)

財政會計

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120號

財政部

2009-11-18

法規內容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9年記賬式附息(二十九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及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檯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實際發行面值金額為276.3億元,其中計畫發行260億元,根據有關規定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追加認購16.3億元。

三、本期國債期限3年,經投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2.42%,2009年11月19日開始發行並計息,11月23日發行結束,11月25日起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試點銀行櫃檯上市交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日期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另行通知。本期國債在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試點銀行櫃檯為現券買賣。通過試點銀行櫃檯購買的本期國債,可以在債權託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銀行制訂。

四、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11月19日(節假日順延,下同),2012年11月19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

五、本期國債在2009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的發行期內,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和試點銀行櫃檯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本期國債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分銷。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特此公告。

財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