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各地要嚴格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支持獎勵評審試行標準>的通知》(教財〔2005〕12號)要求,推薦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學校要具有實訓基地建設所必備的場地、生源和師資等基本條件;能夠積極培養社會急需的技術技能型緊缺人才,畢業生就業率高;能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教材和課程改革、推進學校管理體制和用人機制改革;在加強校企合作等方面有突破、有創新,在開展社會培訓、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方面有成效。各地推薦的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要適應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國家重點振興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技術技能人才的要求。重點支持現代農業、高端裝備製造、船舶、汽車、冶金和建材、電子信息、石化、現代物流、綜合交通運輸、新能源、海洋經濟、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環境與生態保護、水利、建築、民族文化和工藝傳承等產業領域的專業;重點支持服務於企業技術改造,服務於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專業,以及具有區域經濟特色、市場需求量大、技術技能型人才緊缺的其他專業。各校申報專業名稱要嚴格按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修訂)》或《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填報,所申報的專業要經過科學論證,並在項目申報書中填報論證結果。
各地要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鼓勵、引導和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創新。項目安排要向國家職業教育試驗區、承擔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試點、有效開展校企合作和集團化辦學的學校傾斜,優先支持服務能力強、資源共享程度高、示範輻射作用大的實訓基地建設,努力使之成為實踐教學中心、技術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上一年度申報但未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或未獲得過中央財政支持的學校。對已納入“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的高職骨幹建設院校和已納入“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建設計畫”的中等職業學校,除項目建設期滿並通過國家驗收的學校外,今年不得申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
二、項目評審
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評審單位)負責評審、推薦。凡符合評審標準的各類職業學校均可申報。職業學校申報時,要按照評審標準的考核內容撰寫申請報告報送評審單位。各評審單位應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教育部、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審。評審完畢後,各評審單位應根據評審結果和本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將申請中央財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項目分別排序上報。各評審單位在遴選申報項目時,既要考慮評審成績,又要注意合理布局,同一省域內申報的項目不要集中在一兩個城市,或集中在一兩個專業。要充分考慮各類職業學校的需求,對民辦學校、技工學校應按這兩類學校占當地所有類型職業學校的比例安排名額,擇優遴選上報;要充分考慮少數民族、經濟欠發達等地區的需求,適度給予傾斜;要注意中職、高職間的平衡,適度向中等職業學校傾斜。
各地推薦項目採取限額申報的方式,不得超過《2013年推薦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備選項目分省控制數》規定的數量。教育部、財政部將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覆核,並根據各地職業教育在校生規模、往年項目執行效果、地方資金承諾及落實情況、今年申報工作組織情況等因素,確定2013年支持的項目數量;必要時根據覆核情況,組織專家實地考察。
三、設備採購
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設備購置實行政府採購。計算機套用與軟體技術、物流管理兩個專業的設備由教育部政府採購中心集中辦理招標採購;其他專業的設備由地方政府組織採購,具體採購級次和組織方式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研究確定,採購周期原則上不得長於中央集中採購周期。政府採購的貨款:中央集中採購專業由省級財政統一支付,其他專業由省級確定的採購級次同級財政直接支付到政府採購確定的設備供應商。通過政府採購節省下來的資金,仍用於原基地項目建設。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建設的責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對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地方應按與中央專項資金不低於1:1的分擔比例安排資金。其中,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地方採購的專業,地方資金由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確定具體的承擔對象和分擔比例,並負責統籌落實。地方各級安排的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
各地要抓緊完成以往年度項目建設工作,儘快使設備投入使用,發揮效益。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設備採購、貨款支付等工作的統籌力度,為2013年項目順利實施打下基礎。凡無故不履行契約,拖欠2011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採購的專業設備貨款,且未在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貨款的省份,不得再申報2013年項目。
四、材料上報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務必於2013年6月15日前將《關於申請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和《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及電子文檔一併報教育部(不接受學校單獨上報),逾期不再受理。其中,《請示》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一式四份);《申報書》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組織各申報學校填寫並審定後,統一報送(一式一份)。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