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水建管〔2015〕9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積極、穩妥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規範項目代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我部制定了《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指導意見
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國家將水利作為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領域,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大規模水利建設深入推進,項目點多面廣量大,基層建設任務繁重,管理能力相對不足。在水利建設項目特別是基層中小型項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設管理模式,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增強基層管理力量,實現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十分必要。為積極、穩妥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規範項目代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檔案及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技術和能力的專業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為建設實施代建,代建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至竣工驗收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三)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責。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代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管轄範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代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諮詢、施工總承包一項或多項資質以及相應的業績;或者是由政府專門設立(或授權)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構並具有同等規模等級項目的建設管理業績;或者是承擔過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職責的單位。
3.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類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和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不得承擔項目代建業務。
(八)擬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實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經批覆後在施工準備前選定代建單位。
(九)代建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選定。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不具備招標條件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同級政府批准,可採取其他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十)代建單位確定後,項目管理單位應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契約。代建契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費用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係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代建契約應報項目管理單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契約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等依法組織招標,不得以代建為理由規避招標。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股權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十二)項目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1.選定代建單位,並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契約。
2.落實建設資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環境等相關工作。
3.監督檢查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並協助做好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稽察、檢查、審計等工作。
4.協調做好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相關檔案編報工作。
5.組織或參與工程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
6.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1.根據代建契約約定,組織項目招投標,擇優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所簽訂的契約實行全過程管理。
2.組織項目實施,抓好項目建設管理,對建設工期、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資金管理等負責,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
3.組織項目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相關檔案編報工作。
4.組織編報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並定期向項目管理單位報送工程進度、質量、安全以及資金使用等情況。
5.配合做好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稽察、檢查、審計等工作。
6.按照驗收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契約工程驗收;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竣工驗收後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7.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十四)代建項目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落實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有關要求,做好代建項目建賬核算工作,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十五)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各級政府和項目管理單位應認真落實建設資金,確保資金足額及時到位,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執行。
(十六)代建管理費要與代建單位的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鈎,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費由代建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管理單位審核後,按項目實施進度和契約約定分期撥付。
(十七)代建項目實施完成並通過竣工驗收後,經竣工決算審計確認,決算投資較代建契約約定項目投資有結餘,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從項目結餘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代建單位。
(十八)代建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代建項目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契約約定項目投資的,按代建契約約定處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各項制度,穩妥有序推進,注意積累經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指導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管理的具體辦法。本指導意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