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關於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

魯教基發〔2015〕4號

各市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

(一)落實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國小一律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以學區為單位實行國小與國中九年一貫對口劃片招生,對口劃片包括“單校劃片”和“多校劃片”等方式。“單校劃片”的國中學校採用對口直升方式招生。“多校劃片”的國中學校,先徵求入學志願,報名人數少於招生人數的國中,學生直接入學;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的國中,以隨機派位的方式招收學生。隨機派位工作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企事業單位主辦的義務教育學校,在滿足本單位職工子女就讀後仍有空餘學位的,須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範圍面向社會招生。

(二)合理確定招生範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考慮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與分布狀況、學校布局、規模、條件和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就近原則,合理確定每一所義務教育學校的招生範圍,小學生的走讀半徑一般為2公里。招生範圍確定後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時,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

(三)加強招生入學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聯合公安、計生等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提前做好轄區內義務教育適齡人口入學普查摸底工作,確保所有適齡兒童按時入學。要指導國中學校做好與招生範圍內國小的對口銜接工作,暢通學生入學渠道,規範入學程式,避免學生輟學或流失,提高義務教育鞏固率。新生報到後,學校應及時為學生建立學籍,做好新生學籍註冊工作,新生學籍信息要經過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核對並簽字確認。民辦中國小跨市、縣(市區)招生的,應在新生報到後2周內將招生結果報送生源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推進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強化巨觀管理。強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巨觀管理職責,統籌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各項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指導原則,結合當地實際不斷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健全政府巨觀管理、學校自主招生、社會參與監督的招生錄取機制。建立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平台,統籌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工作。

(二)完善招生辦法。完善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分為考試和考查科目,考試科目成績採取等級呈現方式,一般分為A、B、C、D、E等若干等級;考查科目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自2015年秋季入學的國中學生開始,普通高中招生依據國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行多元評價、等級錄取。暫不具備條件的市,可採取“分數+等級”的方式進行招生錄取,語、數、外3科採用分數表達。強化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在高中招生錄取中的比重,可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學科考試成績等值對待。清理規範高中招生加分項目,取消國家明確規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項目。

(三)擴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權。支持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制定錄取方案,逐步實現由高中學校確定錄取標準和錄取方法,在規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計畫內按照擇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錄取學生。實行綜合錄取、特長錄取和推薦錄取等多種方式。合理確定學校自主招生比例,特長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學校年度招生計畫的5%以內。

(四)完善普通高中指標生分配辦法。充分發揮招生指標分配對促進國中學校均衡發展的積極作用,公辦優質普通高中招生計畫指標的分配比例不低於學校年度招生計畫的6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度提高招生計畫指標的分配比例。

三、保障特殊群體受教育權利

(一)做好隨遷子女入學工作。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完善隨遷子女入學辦法,相關政策要及時向社會公開。要堅持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相對就近的原則,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提前公布學校空餘學位,接受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申請,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統籌安排。確因學位限制無法在流入地就學,要求回流出地就學的隨遷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各市要研究制定完成義務教育後隨遷子女升入普通高中的政策措施,保障隨遷子女在當地平等參加高中考試入學的權利。

(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入學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全面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將父母外出務工情況和監護人變化情況逐一進行登記並及時更新,準確掌握留守兒童信息。在新學期學生報到時,認真做好留守兒童入學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兒童學籍變動情況,將保障留守兒童按時入學作為控輟保學工作的重要內容。

(三)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全面推進全納教育,建立以隨班就讀為主體、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送教上門等其他教育形式為補充的特殊教育辦學格局,使每個殘疾兒童都能接受合適的教育。各地要對殘疾兒童進行全面摸底和檢測鑑定,實施“一人一案”,確保各類殘疾兒童少年及時入學。提高特殊教育學校招生能力, 擴大特殊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增加招生類別。擴大普通學校隨班就讀規模,優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組織開展送教上門,將不能到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納入學籍管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做好普通中國小招生工作作為促進教育公平的起點和基礎,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配合,科學有序、運轉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機制。要依據適齡人口變化情況科學制定並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結合城鎮化步伐重點抓好新建居民區配套學校建設和老城區學校的改擴建工作,切實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辦好每一個教學點,滿足適齡兒童就近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堅持把控制大規模學校和大班額作為衡量各地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監測點。

(二)規範招生秩序。各地要加強對普通中國小招生行為的監管,嚴禁違規招生,維護招生工作秩序。任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依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未經批准,任何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特長班或實驗班的名義招生。嚴禁公辦中國小超範圍招生。民辦中國小招生工作應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步。各中國小不得為未報到學生註冊學籍,嚴禁搶注學籍。禁止高中階段在籍學生參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試。充分尊重國中畢業生的選擇意願,不得強制學生分流。嚴格執行教育部規範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有關政策。嚴肅查處中國小各種名目的違規招生和亂收費行為。

(三)實行陽光招生。各地要通過各種宣傳媒介,向全社會特別是廣大學生家長宣傳中國小招生政策,公開招生信息,包括具體政策、義務教育劃片範圍、學校辦學條件、招生計畫、工作安排、諮詢方式、招生結果、監督舉報平台等。各地招生政策要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動或者調整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要深化中國小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學校發展與改革工作宣傳,讓社區和家長了解周邊每所學校的辦學特色、教育狀況和辦學成果,引導家長樹立“適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觀念,理性對待子女入學。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東省教育廳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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