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若干規定

承包以後,施工企業仍按照現行規定繳納所得稅和利潤。 超過承包基數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達不到承包基數的,由企業自有資金補足。 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聯合承包工程,在完成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的前提下,節省的投資由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發文單位

:國家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文 號

:計施[1987]1806號

發布日期

:1987-10-10

執行日期

:1987-10-10

內容

為了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增強企業自我改造、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使企業建立起責權利緊密結合的經營機制,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營施工企業對國家實行上交所得稅或上交利潤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的原則,從1988年1月1日開始,經主管部門提出,同級建設銀行批准,施工企業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稅或上交利潤,一定三年不變。承包以後,施工企業仍按照現行規定繳納所得稅和利潤。
對已經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一般以1986年實際應交的所得稅總額為基礎,並根據預測的生產任務增和幅度,加上適當的年遞增比例作為上交財政的承包基數。施工企業按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總額超過承包基數多交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企業應得的好處,由建設銀行按承包契約的規定撥款返還給施工企業;達不到承包基數的,由企業自有資金補足。
沒有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一般以1986年實際應交利潤為基礎,並根據預測的生產任務增長幅度,加上適當的年遞增比例作為上交財政的承包基數。超過承包基數的部分,實行分檔分成;達不到承包基數的,由企業自有資金補足。
二、施工企業內部可以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以調動基層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可組織混合工種的小分隊對或專業承包隊,按單位工程進行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進行集體承包,隊負盈虧。不論採取哪種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承包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係。
三、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承包。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聯合承包的建設項目,在投資、工期包死的前提下,節省的投資,屬投入產出包幹部門的項目,上交主管部門50%,國家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經國家批准豁免還款的項目,上交財政20%,上交主管部門30%,其餘50%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承包各方協商確定。投資超過或工期拖長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各方按各自的責任補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聯合承包工程,在完成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的前提下,節省的投資由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投資超過或工期拖長,按契約規定處罰。對其它形式的聯合承包,也可按此原則辦理。施工企業分成收入一律作為利潤處理。
四、鼓勵承包單位加快建設進度,努力做到早投產、早受益。承包單位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按契約工期提前竣工投產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將提前投產期間所提利潤的40%上交財政,60%分給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具體分成比例,由雙方在契約中確定,承包單位的分成收入全部作為企業利潤。由於拖長工期而造成的損失,屬於承包單位責任的,由承包單位補償。
五、現行施工機械折舊年限偏長,不利於企業的設備更新。從1988年1月1日開始,國營施工企業固定資產全面實行分類折舊,適當縮短施工機械的折舊年限。具體辦法按照建設銀行(87)建總經字第79號檔案辦理。
六、實行計畫利潤制。為適應招標競爭的需要,促進施工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從1988年1月1日開始,施工企業實行計畫利潤,利潤率暫按工程直接費與間接費之和的7%計算。企業因此而增加的收人,套用於發展生產,增添技術裝備。實行計畫利潤後,不再計取法定利潤和技術裝備費。
七、採取多種形式,精幹現有國營施工隊伍。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因地制宜,自行或聯合興辦社會急需的生產企業;發展立足企業、面向社會的第三產業;還可以隨工程竣工投產,將一部分人員轉入生產企業。為鼓勵、支持施工企業精幹隊伍,發展多種經營,對企業興辦生產和第三產業 所需流動資金,除企業應按規定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每年不斷補充自有資金外,如仍不足,可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開業第一年經營有困難的,可按財政部(87)財稅字第083號檔案的規定,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八、支持大中型國營施工企業逐步建立穩定的後方基地。建立基地所需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不足部分由企業主管部門從本部門基建投資或招標工程節省的投資中解決。用於基地建設的自籌資金,經過批准,專項安排,納入各地區、各部門自籌投資控制指標。
有關地區要在企業“落戶”問題上給予支持。
九、嚴格控制要營施工隊伍發展。今後,一般不再組建新的國營施工企業,個別確需組建的,屬國務院各部門的,必須報國家計委審查批准;屬於地方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建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國家計委備案。
國家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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