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是為了為民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民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30日,《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由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為切實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辦證多、辦事難”問題,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法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12個部門於近日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民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一規範的問題,為民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民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現就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關單位要求民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三)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二、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需要開具註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最佳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後辦理並註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製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並下發通知,就貫徹落實工作做出部署,公安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公安部等12部門出台兩個檔案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個部門深入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國務院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重要部署的實際舉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公安部將改進和規範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作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進職能轉變的一項重點任務,成立工作專班,協調12個部門深入研究、全力攻堅,著力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這一突出問題。經過半年多的努力,於近日出台了《意見》和《通知》兩個檔案,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改革政策制定過程中,主要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服務為先。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本著精簡、便民的原則,對各類證明,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進行嚴格規範,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減輕民眾負擔,把最佳化服務落到實處。二是堅持依法治理。圍繞法治這一根本原則,要求民眾開具證明必須做到於法有據,避免工作中的隨意性。三是堅持源頭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不僅解決公安派出所“開不開”的問題,更要解決“要不要開”、“由誰開”、“怎么開”的問題,不僅要“砍掉”一批無謂的證明,還要明確相應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說,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12個部門聯手進行的一項綜合施策、系統配套的改革。

2、問:這項改革的難點是什麼?請問是怎樣破解的?

答:難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證明的種類多、涉及的部門和辦事環節多,隨意性也比較大,有些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核實的事項也讓民眾“跑腿”開證明,需要各部門統一思想,聯手治理,共同發力;二是“亂”,要求民眾開證明的法律依據不清、部門責任不明,實際操作中缺乏統一規範,必須從制度上破解難題,從源頭上規範各部門行為,做到於法有據、方便民眾,讓民眾清清楚楚地知道什麼證明需要開、該找誰開、怎么開。

破解這一難題,關鍵是要下真功夫、深功夫,一項一項地去研究、一項一項地“啃硬骨頭”。為此,公安部等12個部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深入調查研究。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的部署,對證明的種類、涉及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摸底調查、梳理分析,各部門也都對各自職責內的證明事項和相關政策進行了深入研究。第二,加強部門協調。12個部門均本著權責一致、主動擔當的精神,就有關問題反覆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第三,關注地方經驗。密切跟蹤吉林等地先行出台改革措施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和彌補不足,為制定全國性的改革措施提供有益借鑑,做到積極穩妥。第四,堅持開門寫檔案。為確保檔案符合民眾願望、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工作實際,12個部門聯合將兩個檔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廣大民眾積極參與,通過各種渠道提出許多好的意見、建議,對改革措施的完善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這項改革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這項改革對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概括為“三個明確”:一是明確法定身份證件的證明作用。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能夠完全證明的9類事項(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以及居民戶口簿能夠有限證明的5類事項(如戶口遷移、住址變動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不得要求民眾開具證明。二是明確主管部門的核查責任。對於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異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分別以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等作為憑證,證書缺失時由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或者由當事人依法辦理公證,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三是明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範圍。對現實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9類主要情形,如民眾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因無法出示居民身份證需要開具臨時身份證明,被拐兒童辦理相關事務時需要開具身份證明,公民在辦理出國(境)事務時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區需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意見》作了明確和規範。

4、問: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後,會不會出現有關單位仍然要求開證明,而民眾辦事無門的情況?

答:這項改革,是公安部等12個部門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實施,將在政府服務和管理的主要領域實現出具證明的精簡、統一、規範,不僅方便了民眾,也為公安派出所和相關部門基層單位減輕了不必要的負擔。只要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就不會再出現部門間工作不協調的問題。當然,在貫徹落實這兩個檔案精神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將及時認真研究,不斷完善政策,回應民眾期待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兩個檔案雖然主要是規範12個發文部門的行為,但其中確立的“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全社會通行的,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於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民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5、問:怎樣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答:這次出台的兩個檔案是有機一體的,《通知》既是對《意見》的必要補充,又對抓好政策落實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進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關部門都要對要求開具證明的事項進行徹底清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並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二是推進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反饋等機制,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凡是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民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三是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級公安機關都要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類證明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其他11個部門也將對基層單位辦理相關事項制定具體規範。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我們將加強對各地的檢查督導,打通政策落實的“最後一公里”,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給大家帶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歡迎大家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出現一些地方和單位不落實的問題,請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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