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轉企改制國有文藝院團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
文政法發〔201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計畫單列市文化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
國有文藝院團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的中堅力量。演藝業是極具再開發能力和產品衍生潛力的核心文化產業,演藝企業和演藝市場的發展對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具有重要作用。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國有文藝院團順利完成體制改革階段性任務。隨著大部分國有文藝院團轉化為市場主體,以企業為主體、事業為補充,面向市場、面向民眾的新型演藝體制格局已經形成,為我國演藝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當前我國演藝市場發育程度還比較低,大部分轉企改制國有文藝院團(以下簡稱轉制院團)底子薄、包袱重、經費自給率低、贏利能力弱,轉制後面臨巨大的生存發展壓力。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有關部署,支持轉制院團改革發展,提升我國演藝業發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現提出以下意見。
落實和強化對轉制院團的政策扶持
(一)落實轉制院團土地使用政策。轉制院團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後,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相關職能部門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幫助轉制院團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二)加大財稅扶持力度。國有文藝院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將轉制院團納入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中央和地方設立的其他有關專項資金和基金,要向符合條件的轉制院團傾斜,主要用於支持轉制院團的發展和創新項目。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轉制院團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激勵約束機制,把實現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財政扶持的重要標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轉制院團可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改善轉制院團排練、演出條件。鼓勵通過置換、改造現有閒置建築等方式,為各轉制院團解決排練場所問題。採取靈活的產權形式,或以政府購買演出場所的演出時段、提供場租補貼等形式,為各轉制院團解決演出場所問題。為轉制院團配置的劇場應主要用於演藝項目經營,不得挪作他用,確保所配置的劇場年演出場次達到一定數量。
(四)加大演藝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演藝基礎設施建設,文化事業基建投資、城市建設項目徵收的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可支持帶有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演藝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中小劇場等演藝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發展多層次、多業態的演出場所。
(五)支持文藝演出院線建設。支持一批重點文藝演出院線企業發展,整合劇場和劇目資源,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動主要城市演出場所連鎖經營。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演藝產業集聚區建設,加快形成規模效應。鼓勵轉制院團特別是骨幹演藝企業通過投資、聯合等方式參與文藝演出院線建設。
促進轉制院團自我發展能力建設
(六)規範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要規範完成清產核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等各項任務。轉制院團要不斷完善企業運營機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一步到位實行股份制。鼓勵藝術名家和其他演職人員以個人持股的方式參與轉制院團的股份制改造。
(七)增強轉制院團發展內生動力。轉制院團要努力提升創新能力、演藝產品行銷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智慧財產權經營能力。強化企業內部運行機制和經營管理創新,實行市場化、企業化的經營者選用機制,努力形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的資產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模式。
(八)著力培育骨幹演藝企業。把轉企改制與兼併重組結合起來,推動演藝資源向優質企業集中。推動轉制院團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發展。鼓勵轉制院團通過股權投資、資源互補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確定部分改革到位、成長性好的大型轉制院團作為國有演藝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試點單位,加強指導,重點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骨幹演藝企業。推動符合條件的演藝企業上市融資。
(九)扶持中小轉制院團健康發展。支持中小轉制院團走專、精、特發展道路,儘快形成一批特色演藝企業。各級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平台,要積極為包括轉制院團在內的中小演藝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依照市場化原則通過發放小企業貸款、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支持中小轉制院團發展。
加強轉制院團改革發展支撐體系建設
(十)完善工商登記註冊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為轉制院團開展工商註冊、資本投資、股權轉讓等提供諮詢指導,方便企業順利開展經營活動,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允許轉制院團使用原事業單位名稱(去掉原主管部門)或者符合企業名稱登記規定的其他名稱進行登記註冊。
(十一)鼓勵各類資本投資演藝業。鼓勵各類資本依法以投資、控股、參股、併購、重組、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藝經營。鼓勵成立演藝業發展基金,支持演藝業發展與創新。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各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等對轉制院團及其戰略性、先導性演藝項目進行投資,推動演藝投資多元化。積極培育和發展演藝業保險市場。
(十二)積極發展中介組織。發展和完善經紀、代理、評估、推介、諮詢等中介機構,支持演藝產業要素交易平台建設。鼓勵建立演藝企業集團、行業聯盟等組織。提高演藝中介機構規範化、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的水平,促進資本、著作權、人力資源等要素的規範流動與合理配置。推動建立演藝企業測評體系,推進演藝市場主體評價。鼓勵演藝企業、社會團體、社會資本等設立演藝從業人員保障公益基金,對傷殘、生活困難演藝人員進行救助。
(十三)為轉制院團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對轉制院團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輪訓,從2013年起在5年內完成對全國轉制院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分批次培訓。推薦優秀演藝人才進入國家各類人才計畫。宣傳文化系統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程要適當向轉制院團傾斜。完善演藝人才待遇政策,健全人才培養開發、選拔使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轉制院團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享受當地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文化名家工程、國家文化榮譽制度等,造就一批藝術名家、演藝企業管理名家。
(十四)加強轉制院團黨組織建設。轉制院團要根據轉制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後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定,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後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及時理順轉制後企業黨組織的隸屬關係,健全完善企業黨組織工作制度。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本意見各相關實施部門,儘快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中央有關部門將適時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文化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