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發[2010]33號 2010年8月16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律文本正文

《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審判管理,完善法庭記錄方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訴訟法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庭審活動錄音錄像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簡易程式及其他程式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
對於巡迴審判等不在審判法庭進行的庭審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可以不錄音錄像。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錄像設備。人民法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部分審判法庭安裝錄音或者錄像設備。
三、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製,並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
書記員應當將庭審錄音錄像的起始、結束時間及有無間斷等情況記入法庭筆錄。
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五、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設備存儲庭審錄音錄像,並將其作為案件材料以光碟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備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閱條件的,應當將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複製、拍錄、傳播庭審錄音錄像。
庭審錄音錄像的保存期限與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應當採取疊加同步錄製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對於毀損庭審錄音錄像或者篡改其內容的,追究行為人相應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因設備、技術等原因導致庭審錄音錄像內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負責錄製的人員應當做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庭長審核簽字後附卷;內容不完整的庭審錄音錄像仍應存儲併入卷。
七、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範或者存在違法現象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
九、人民法院院長、庭長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閱庭審錄音錄像。調閱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在庭審錄音錄像的技術、管理、套用等方面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十一、人民法院進行其他審判、執行、聽證、接訪等活動,需要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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