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 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在全國普遍推開。 二、統一思想,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經濟責任審計是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共同任務,各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統一步驟,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
(審經責發[2004]65號 2004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紀委、組織部、監察廳(局)、人事廳(局)、審計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人事(幹部)部門、審計部門:
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在全國普遍推開。200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紀委等部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檔案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16號),2001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辦發[2001]7號),要求逐步開展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狠抓落實,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有益的經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強化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懲治腐敗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促進提高領導幹部的執政能力,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健康地發展,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從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擴大到地廳級,具體的審計範圍、審計管轄、審計組織、審計實施程式、審計要求等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
現就進一步做好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實,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範風險”的指導原則,有計畫、有步驟地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堅持以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既要注重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預防作用和威懾作用,又要注重促進提高領導幹部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務求實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突出監督重點,不斷加大審計力度。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進而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確定每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項目,強化經濟責任審計計畫管理,避免計畫外大量追加審計項目,使有限的審計力量發揮更大的效用。要有計畫地開展任中審計,前移審計關口,切實解決審計數量多、時間短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現實矛盾,避免和糾正因盲目追求審計數量而忽視審計質量的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有計畫地穩步推進,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分步實施,逐步深化。
二、統一思想,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經濟責任審計是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的共同任務,各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統一步驟,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地要注重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作用,有效解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特別是在審計計畫的制定、研究和處理審計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以及審計結果利用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克服本位主義,積極拓寬和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做到信息共享,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工作,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
三、總結經驗,探索方法,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堅持以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為指導,以提高審計質量和防範審計風險為原則,不斷探索有效的審計方法和工作方式。要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各項規定,進一步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行為對所在地區、所在單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如是否存在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以及不能有效履行經濟責任而造成業績平庸、管理不善等問題,尤其要注意探索和規範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內容、方法、評價標準等,不斷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真正在促進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行為效果方面發揮作用。
四、重視成果運用,建立有效機制,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轉化運用工作,結合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檔案,切實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轉化運用機制,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制度化,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促進提高領導幹部執政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切實發揮。紀檢、監察機關要不斷強化幹部監督,加大對審計查出案件和審計移交案件線索的查處力度。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審計機關要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通報或公告制度,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監察部 人事部 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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