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在廣東省就讀的大學生以及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粵府辦〔2009〕56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在我市就讀的大學生、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技工學校(以下統稱中職技校)學生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
包括在我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港、澳、台、華僑學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華僑學生)(下稱大學生),中職技校(含民辦中職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下稱中職技校學生),以下統稱為參保學生。
二、參保方式
在我市就讀的大學生和中職技校學生,由學校組織在就讀地參保,實行屬地管理。具體由各學校以年級或學校為單位,統一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其醫保費由學校代收代繳。
三、繳費標準
參保學生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
(一)個人繳費標準:參保學生按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C檔(即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參保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學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
(二)財政補助標準:參保學生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學校(含分校區)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省財政對我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職技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市、縣(區)財政的補助標準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執行。其中,市財政負擔市屬院校及其在各縣、區舉辦的中職技校參保學生的市、縣級補助,以及縣、區參與舉辦及所屬中職技校參保學生的市級補助;縣、區財政負擔本縣、區參與舉辦及所屬中職技校參保學生的縣(區)級財政補助。大學生日常所需的醫療資金,繼續按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四、相關規定
(一)關於參保範圍的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學生,以自願為原則參加居民醫保。其中,屬於本市戶籍已隨家庭參加居民醫保或本市行政區域外戶籍已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醫保的學生,可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參保。
(二)關於繳費時間的規定。在我市就讀的大學生、中職技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關於待遇計算的規定。參保學生待遇計算的起止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下稱學生社保年度)。參保學生在學生社保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我市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的參保學生,不辦理異地就醫手續。
(四)關於定點醫療的規定。符合我市原城鎮職工定點醫療機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條件的學校醫療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範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均為參保學生的定點醫療機構。
(五)關於門診統籌的規定。門診統籌原則上由所在學校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沒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學校,可由學校統一選擇一家一級或二級的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學校的門診定點機構。
(六)其他規定。參保學生在假期和實習、休學期間因急危重症需異地住院治療的,在7日內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可先在異地住院治療,待返校後(當年畢業的應在10月31日前)憑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原件、有效醫療費用票據原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銀行賬號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