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

關於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本技術要求規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各項技術要求。

關於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
國土資發[1999]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地質礦產廳(局):
199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4號令發布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將防治地質災害納入了法制軌道。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辦法》,現就做好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在項目選址階段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作為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條件之一。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預審及審批手續。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按《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進行。
三、國土資源部負責一級評估結果的審查認定,省(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二、三級評估結果的審查認定。
四、在《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正式頒布之前,暫由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的單位開展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提交評估報告,並對報告結論負責。
五、提交審查的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應附承擔評估單位的資格證書複印件和評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審查工作有關的其它資料。
六、審查認定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5日內應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的,審查認定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理由。
七、審查認定機構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專家,並指定專家組長。審查專家應具有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同時主持過中型以上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編制工作或參與過大型地質災害勘查報告的審查。
一級評估一般聘請5~7名專家;二級評估3~5名專家;三級評估2~3名專家。
八、審查認定機構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審查專家必須提出署名審查意見,由專家組提出認定意見書。
審查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附屬檔案: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前言
根據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制定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規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各項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從1999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技術要求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提出。
本技術要求由國土資源部歸口。
本技術要求委託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負責解釋。
1 範圍
1.1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原則,不同階段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要求、方法和程式。
1.2 本技術要求適用於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3 本技術要求規定的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或有關的評價工作。
2 定義
本技術要求採用下列定義:
2.1 地質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
2.2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3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
2.4 地質災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程度。
2.5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 總則
3.1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及地面沉降等。
3.2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區範圍,不能局限於建設用地面積之內,應依據建設項目特點及地質環境條件確定。若危險性僅局限於用地面積內,則按用地範圍進行評估;若危險性的來源或影響超出用地範圍,則應依據地質災害種類特徵,適度擴展評估範圍。
3.3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4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為三級(表3-1)。
表3-1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表
項目重要程度 複雜 中等 簡單
重要建設項目 一級 一級 二級
較重建設項目 一級 二級 三級
一般建設項目 二級 三級 三級
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分類見表3-2。
表3-2 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分類表
複雜 中等 簡單
1、地質災害發育強烈 1、地質災害發育中等 1、地質災害一般不發育
2、地形與地貌類型複雜 2、地形較簡單,地貌類型單一 2、地形簡單,地貌類型單一
3、地質構造複雜,岩性岩相變化大,岩土體工程地質性質不良 3、地質構造較複雜,岩性岩相不穩定,岩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較差 3、地質構造簡單,岩性單一,岩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良好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差 4、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良好
5、破壞地質環境的工程活動強烈 5、破壞地質環境的工程活動較強 5、破壞地質環境的工程活動一般
註:每類5項條件中,有1條符合較複雜條件者即劃為較複雜類型。
建設項目重要性分類見表3-3。
3.6 對線狀及大區域的工程項目,必須將地質災害的易發區段和危險區段及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作為評估的重點。
表3-3 建設項目重要性分類表
項目類型 項目類別
重要建設項目 開發區建設、城鎮新區建設、放射性設施、軍事設施、核電、二級(含)以上公路、鐵路、機場,大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較重建設項目 較重要建設項目新建村莊、三級(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一般建設項目 小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港口碼頭、礦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垃圾處理場、水處理廠等。
4 工作程式
工作程式見下面的框圖(略):
5 技術要求
5.1 一級評估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危害建設項目安全、建設項目是否誘發地質災害、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項目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
5.1.1 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在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5.1.2 土石流評價必須查明土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土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預測土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5.1.3 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地震、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確定崩塌的類型、規模、運動機制、危害等;預測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5.1.4 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類型、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地震與振動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預測可能發生塌陷的範圍、危害。
5.1.5 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類型及動態變化。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它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採地下水、地下採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5.1.6 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滷水、構造沉降等)、沉降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5.2 二級評估應就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記憶體在滑坡、土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規模,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5.3 三級評估可以從簡,對建設用地範圍內是否存在地質災害及其潛在危險性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初步查明評估區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危害以及對評估區地質環境的影響。
6 危險性評估
6.1 危險性評估包括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對於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地質災害,評估時應考慮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響。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見表6-1。
6.2 現狀評估是指對已有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對象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對象和損失情況。
表6-1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表
分級指標
危險性
穩定狀態 危害對象 損失情況
危險性大 城鎮及主體建築物
危險性中 中等 有居民及主體建築物
危險性小 無居民及主體建築物
6.3 預測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依據工程項目類型、規模,預測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滑坡、土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範圍、危害。
6.4 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情況,採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對土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並提出防治誘發地質災害或另選場地的建議。
7 成果提交
7.1 地質災害危險性一、二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三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說明書。
7.2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內容。
a、征地地點及範圍
b、項目類型及平面布置圖
c、評價工作級別的確定
d、地質環境條件
e、地質災害類型及特徵
f、工程建設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g、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
h、綜合評估與防治措施
i、結論與建議
7.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的內容參照評估報告書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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