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目
一、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三、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
四、明確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
五、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
六、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
七、其他
問責機制
根據《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11種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違反訴訟程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除上述故意實施的11種行為外,意見規定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8類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落實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訊問一次。檢察官應當親自承擔七項辦案事項,即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鑑定;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主持公開審查、宣布處理決定;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出席法庭;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一律啟動問責機制
《意見》完善了司法責任追究程式,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等情形一律啟動問責機制。
意見通過科學劃分司法責任,使辦案的檢察官對自己的辦案行為負責,作出案件處理決定的檢察官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把司法責任具體落實到人,並從司法責任的發現途徑、調查核實程式、責任追究程式、追責方式、終身追責等幾個方面完善了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機制。
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受理對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和司法過錯行為的檢舉控告,並進行調查核實,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意見明確了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人員將面臨三種追責方式。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意見全文
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為更好地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現就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和基本原則
1.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目標是: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許可權,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2.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遵循司法規律,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堅持權責明晰,權責相當;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責任與處罰相適應。
二、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3.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落實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4.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形式。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複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
檢察官辦案組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組可以相對固定設定,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
5.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6.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簡單案件也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決定初查、立案、偵查終結等事項,由主任檢察官或獨任檢察官提出意見,經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7.訴訟監督等其他法律監督案件,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以人民檢察院名義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或提出(提請)抗訴的,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8.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參加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承辦案件的,可以在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9.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簽發。
10.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有權對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進行審核。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可以要求檢察官覆核或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要求覆核的意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歸入案件卷宗。
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改變該決定,或要求立即執行的,檢察官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檢察官不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明顯違法的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三、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
11.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發揮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指導和監督功能。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辦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的案件,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的案件。
12.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資深檢察員組成。
13.檢察官可以就承辦的案件提出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請求,依程式報檢察長決定。
14.檢察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檢察委員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15.完善檢察委員會決策諮詢機制。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委員會、專業研究小組等檢察委員會決策輔助機構。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到場發表諮詢意見。
四、明確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
16.檢察長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決定是否起訴;
(三)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提請抗訴,決定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
(四)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以及複議、覆核、複查;
(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重要偵查措施;
(六)決定將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
(七)決定檢察人員的迴避;
(八)主持檢察官考評審員會對檢察官進行考評;
(九)組織研究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受檢察長委託,可以履行前款規定的相關職責。
17.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察長委託履行職責。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訊問一次。
下列辦案事項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
(一)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鑑定;
(三)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
(四)主持公開審查、宣布處理決定;
(五)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18.主任檢察官除履行檢察官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案組承辦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工作;
(二)在職權範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19.業務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涉及本部門業務的法律政策問題;
(二)組織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辦案工作的指導;
(三)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進行討論,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提供參考意見;
(四)負責本部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應當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20.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三)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四)收集、調取、核實證據;
(五)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21.省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可以將檢察長的部分職權委託檢察官行使。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權力清單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五、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
22.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決定,或依法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決定;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異地管轄;可以在轄區內人民檢察院之間調配檢察官異地履行職務。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指令,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23.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的處理或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在請示中應當載明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包括各種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檢察長意見。
24.司法辦案工作應當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上運行,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對辦案工作審核、審批,應當在統一業務套用系統上進行。
25.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後的案件質量進行評查。
26.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承辦。
27.當事人舉報投訴檢察官違法辦案,律師申訴、控告檢察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有跡象表明檢察官違法辦案的,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檢察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更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28.建立以履職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效、司法技能、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29.建立辦案質量評價機制,以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辦案質量進行專業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30.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式性信息查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平台、法律文書公開平台、辯護與代理預約平台,推進新媒體公開平台建設。
31.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以及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進一步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加強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六、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
32.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司法責任包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檢察人員與司法辦案活動無關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33.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式、文書製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依照相關紀律規定處理。
34.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
(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四)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五)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八)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九)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
(十)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違反訴訟程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35.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六)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
(七)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36.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37.獨任檢察官承辦並作出決定的案件,由獨任檢察官承擔責任。
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由其負責人和其他檢察官共同承擔責任。辦案組負責人對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其他檢察官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屬於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檢察官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決定事項負責。
38.檢察輔助人員參與司法辦案工作的,根據職權和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檢察官有審核把關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9.檢察長(副檢察長)除承擔監督管理的司法責任外,對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有關辦案事項決定承擔完全責任。對於檢察官在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的事項,檢察長(副檢察長)不因簽發法律文書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根據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要求進行覆核並改變原處理意見的,由檢察長(副檢察長)與檢察官共同承擔責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改變檢察官決定的,對改變部分承擔責任。
40.檢察官向檢察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導致檢察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官承擔責任;檢察委員會委員根據錯誤決定形成的具體原因和主觀過錯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41.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採納或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正確意見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故意隱瞞、歪曲事實,遺漏重要事實、證據或情節,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命令、決定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受理對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和司法過錯行為的檢舉控告,並進行調查核實。
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應當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43.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經調查後認為應當追究檢察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後,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檢察官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重大過失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並就其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重大過失承擔舉證責任。當事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辯解、申請複議。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無責、免責或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44.對經調查屬實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的人員,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按照下列程式作出相應處理:
(一)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二)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5.檢察人員不服處理決定的,有權依照《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46.檢察官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檢察官調離、辭退或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官對法定職責範圍之外的事務有權拒絕執行。
七、其他
47.本意見適用於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確定的試點檢察院,其他檢察院可以參照執行。
48.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