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09發布,自2013.09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提高法律監督水平,確保檢察機關辦案質量,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結合檢察機關辦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檢察機關在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中的重要責任
1.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追究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嚴防冤假錯案發生作為檢察工作必須堅決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線,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法律適用關,努力做到不枉不縱,不錯不漏。
2.檢察人員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始終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互相配合與依法制約並重,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積極適應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新要求,增強人權意識、程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監督意識,始終牢記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二、嚴格規範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式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4.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在辦案中不得規避管轄、濫用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違法延長辦案期限。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在第一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及時作出是否許可會見的決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可以主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並製作筆錄。
6.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因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或者在執行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和證據材料一併移送審查。
7.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嚴格依法定條件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嚴格遵守審批程式,不得隨意擴大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加強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
三、嚴格把好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關
8.正確把握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標準。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逮捕、起訴標準,既要防止人為提高標準,影響打擊力度,又要堅持法定標準,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捕、不訴。
9.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要重點審查下列案件:(1)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案件;(2)搶劫、盜竊等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和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明確提出辦案程式嚴重違法,作無罪辯護的案件;(4)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訊逼供的案件;(5)超期羈押、久拖不決的案件;(6)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供述反覆的案件;(7)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8)案件的主要證據存在疑問的案件;(9)承辦人與所在部門或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案件;(10)其他重大複雜犯罪案件。
10.注重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要注重審查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尤其是證據的合法性。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認真審查偵查機關是否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偵查機關調取,經審查認為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已收集並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應當予以調取。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對於命案等重大案件,應當強化對實物證據和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的審查,對於其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證據標準,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證據證明且查證屬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在提起公訴時,應當移送全部在案證據材料。
11.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對無罪和罪輕的辯解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對前後供述出現反覆的原因必須審查,必要時應當調取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訊問其供述是否真實,並記入筆錄。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結合提訊憑證的記載,核查提訊時間、訊問人與訊問筆錄的對應關係。
12.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要高度重視、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已經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按照法律要求,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在相關法律文書中敘明律師提出的意見並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13.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批准、決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訴的依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及時要求偵查機關補正或者作出書面解釋;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後,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不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14.及時調查核實非法取證的材料或者線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報案、控告、舉報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並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審查,對於根據現有材料無法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15.做好對訊問原始錄音、錄像的審查。對於偵查機關隨案移送或者人民檢察院調取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認為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當審查相關的錄音、錄像;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全部錄音、錄像。經審查,發現訊問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一致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予以糾正、補正或者作出書面解釋;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的,或者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准、決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訴的依據。
16.對以下五種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1)案件的關鍵性證據缺失的;(2)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翻供,而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等其他證據無法證明犯罪的;(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4)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存在關鍵性矛盾,不能排除的;(5)不能排除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情形可能的。
17.正確對待社會輿論對辦案的影響和當事人的訴求。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和當事人有過激行為的案件,加強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既要充分尊重輿論監督,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訴求,又要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抵制和排除各種干擾,依法獨立、公正作出決定。
四、堅決依法糾正刑事執法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
18.進一步健全對立案後偵查工作的跟蹤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的監督。對命案等重大複雜案件、突發性惡性案件、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與偵查機關協商,及時派員介入,通過介入現場勘查、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提出取證意見和適用法律的意見,引導偵查人員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防止隱匿、偽造證據。對命案等重大案件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偵查監督、公訴、瀆職侵權檢察、監所檢察等各職能部門應當通力合作,加大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區分情況採取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及時提出意見;涉嫌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對偵查環節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適時向偵查機關通報情況,必要時提出檢察建議。
19.加強對所外訊問的監督。做好對拘留、逮捕之前訊問活動的監督;發現未依法將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的,應當查明原因、所外看押地點及訊問情況;重點監督看守所如實、詳細、準確地填寫犯罪嫌疑人入所體檢記錄,必要時建議採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對於偵查機關以起贓、辨認等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應當及時了解提解的時間、地點、理由、審批手續及是否存在所外訊問等情況,做好提押、還押時的體檢情況記錄的檢察監督。
20.強化對審判活動的監督。重點做好死刑案件的審查和出庭工作,認真審查死刑抗訴和抗訴案件。落實檢察長和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對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等議題發表意見。
21.加強死刑覆核案件的法律監督。省級人民檢察院對於進入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認為死刑二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或者發現被告人自首、立功、達成賠償協定取得被害方諒解等新的證據材料和有關情況,可能影響死刑適用的,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覆核監督案件,要認真審查相關案卷材料,重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受委託的律師遞交的申訴材料,充分考慮辦案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對於事實、證據存在疑問的案件,必要時可以通過調閱案卷、覆核主要證據等方式進行核查。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於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22.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加強對久押不決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指導,做好與有關政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區別不同情況,及時妥善清理並依法處理。要加強看守所、監獄監管執法檢察,依法嚴厲打擊“牢頭獄霸”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等行為。加強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發現不應當執行死刑的,立即建議停止執行。
23.對確有冤錯可能的申訴應當及時複查。健全刑事申訴案件的接收、受理、辦理、移送、答覆及跟蹤監督制度,堅持和完善刑事申訴案件“兩見面”制度,對於具有冤錯可能的申訴案件,依法進行複查,複查結果要及時通知申訴人。要高度重視在押和服刑人員的舉報和申訴,發現有疑點、有錯案可能的,要及時提請原辦案部門審查處理。加強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訴案件的辦理力度,重點加強對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的監督,經審查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重大、複雜、疑難或者有阻力的抗訴案件,要及時進行督辦。對本院及下級院確有錯誤的刑事處理決定,依據法定程式及時糾正。依法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力度。
五、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
24.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要明確各層級的辦案責任,特別是完善辦案組織形式,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對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的冤假錯案隱瞞不報、壓而不查、故意拖延不予糾正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完善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
25.積極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強化對案件的流程監控和質量管理。統一案件進出口管理,加強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式監控、法律文書使用監管、涉案財物監管以及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等工作。
26.實施案件質量分析評查通報,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規律的考評體系。各分、州、市院每季度要對刑事案件質量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案件質量綜合分析報告進行通報,促進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的提高。要改變簡單通過辦案指標和各種統計數據排隊形成績效排位的做法,把結果考評與過程管理、定期考評與動態指導、綜合考評與個案評查結合起來,把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結合起來綜合評價業務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等。在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各執法環節的特點,確立科學合理的辦案績效考評體系。
27.落實案件協調報告制度。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請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參與協調案件時,要嚴格依照事實、證據和法律發表意見。檢察機關的重要意見不被採納的,及時向上級院報告。明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而不提出意見或協調後不及時向上級院匯報,造成冤假錯案的,堅決按照“誰決定誰負責、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責任。發現有關協調意見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可以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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