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

《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是由中國科學技術部發布於二OO七年一月五日的檔案。

依據

關於印發《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計字〔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科技主管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營造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環境,在重大項目的實施中按照項目、人才和基地統籌安排的原則,加強我國創新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精神,科技部在認真研究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在組織和實施重大項目過程中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

科學技術部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屬檔案

關於在重大項目實施中加強創新人才培養的暫行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統籌安排項目、人才和基地,加強我國創新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實現從技術突破的單一目標向科技持續創新能力提高的綜合目標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重大項目主要指重大專項、國家科技計畫中的重大項目、中央財政資助的重大工程項目和產業化項目以及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通過重大項目的實施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各類人才,重點包括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戰略科學家、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高級專家等尖子人才。

第三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發展目標制定重大項目創新人才培養的總體規劃。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對不同類型的創新人才進行重點培養。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戰略高技術研究項目應重點培養戰略科學家、學術帶頭人以及創新團隊等;重大套用研究、產業化和工程項目應重點培養產學研結合方面的創新人才和高級工程技術人才。要積極引導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等創新基地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條 優先支持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承擔項目課題研究,促進創新團隊的形成。研究團隊中,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60%。

第五條 優先支持不同學科、不同領域、不同機構的研究人員聯合承擔項目課題研究,培養跨學科、跨領域的複合型人才。該類項目課題在項目課題總量中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第六條 優先支持年齡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主持重大項目課題研究,促進青年高級專家的成長。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中,45歲以下(含45歲)青年研究人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60%。

第七條 對於有產業化前景的項目,優先考慮由具備條件的企業牽頭承擔,或由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承擔,促進企業創新人才的培養。

第八條 重大項目課題申報書和任務書中必須包含創新人才培養計畫。創新人才培養計畫應包括創新人才培養的目標、具體實施方案等相關內容;對於有研究生培養條件的申請單位,在創新人才培養計畫中應包括研究生培養計畫。

第九條 項目組內部要加強合作與交流。在進行項目整體設計和預算分析時要充分考慮課題間的合作研究、交叉研究、工作交流和學術交流,並切實提出相應的可操作的措施。

第十條 項目組要加強與外部的合作與交流。可根據需要臨時吸納國內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企業的優秀研究人才參與重大項目課題研究,對參與重大項目課題的國內專家應保留其原單位的工作職位。項目組每年至少要召集一次由國內外同行專家參與的項目專題研討會。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課題組成員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可根據重大項目課題需要選派研究人員到國內外一流的高校、研究機構、企業進行與項目內容相關的學習與培訓。學習和培訓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核批。在選派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青年研究人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低於70%。

第十二條 在技術引進的過程中注重培養創新人才。在重大項目課題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必需從國外引進設備和技術,要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外方傳授相關知識和培養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允許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到設備和技術供應單位進行考察和技術交流;設備和技術供應單位要對項目課題研究人員進行培訓;項目課題研究人員要參與轉讓技術設備的設計、建造、安裝、調試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在重大項目課題的資助期內,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要對獲資助項目的創新人才培養計畫進行監督和管理。項目課題的驗收過程中,要把創新人才培養列入考評指標。考評內容包括創新人才培養計畫的完成情況,實際培養的創新人才數量和質量以及整個項目團隊的情況。評估採用同行評估方式,以定性評估為主,定量評估為輔。

第十四條 要優先支持績效考評為優秀的項目課題的負責人承擔新的項目課題;對成績顯著的重大項目課題團隊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持續、穩定的滾動支持,優先支持其申報創新團隊專項計畫。

第十五條 利用智慧財產權政策激勵人才創新。對於國家允許授予項目承擔單位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成果完成人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項目承擔單位在依法利用這些智慧財產權取得相關收益時,應明確規定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完成研究人員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權。對於促進研究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進行轉化的項目人員,也應按貢獻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權。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與重大項目相關的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資料庫,包括創新人才的基本資料、專長領域、研究經歷、取得成果、信用記錄等信息。通過資料庫建設加強創新人才的跟蹤服務和管理,為創新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撐平台。

第十七條 各重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其所管理的重大項目的特點,將創新人才培養相關內容納入其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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