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務(外事、僑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外事局、台灣事務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推動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為港澳台同胞在內地(大陸)就業、生活提供便利,促進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內地(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現就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繳存。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權利。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三、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台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縮短業務流程,完善服務手段,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要採取有效措施,規範業務管理,強化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
四、切實抓好政策落實。推動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是落實中央要求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港澳、台灣事務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主動引導社會輿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
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內容解讀
《意見》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意見》明確,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台的,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台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縮短業務流程,完善服務手段,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要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支持更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