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3-08-19發布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本條目是有關通知的全文。

名稱:

關於印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法規分類: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

頒布日期:

2013-08-19

實施日期:

2012-01-01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檔案內容

檔案一

杭府法審告[2013]21號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上報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杭人社發[2013]40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75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市政府部門及區、縣(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備案暫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號)的規定,準予公布。

你局的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省三統一”編號為:ZJAC13-2013-0003,請在印製和發布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把這個編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檔案二

杭人社發〔2013〕402號

關於印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3年8月19日

檔案三

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好我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規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穩定性和工作延續性,根據人力社保部、財政部《關於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32號)和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282號)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條件

試點工作以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地區為單位。試點地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失業保險擴面征繳進展順利、基金收入持續增長;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當期支出不需要同級財政補助;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較多,能夠確保擴大支出後的失業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在24個月以上;失業保險業務經辦規範、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規。

二、實施時間

我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時間延長到修訂後的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之日。

三、適用對象和支出項目

按照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擴大支出的享受對象為參加失業保險(含參加過失業保險)且符合擴大支出具體項目規定條件的人員和單位。

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主要用於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以下項目:

(一)職業培訓補貼(包括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

(二)職業介紹補貼;

(三)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五)崗位補貼(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就業補助和困難企業崗位補貼);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上述有關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具體標準和補貼辦法,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市委[2009]1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培訓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1]10號)及其配套政策執行。

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程式的啟動、條件和補貼標準根據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杭人社發[2011]352號檔案規定的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執行至2012年底止。

四、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預防失業

(一)對穩定就業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穩定就業工作、勞動關係穩定,上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數(自然減員及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除外)少於單位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3%的1000人以下的企業給予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其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率小於1%(含1%)的,補貼額度為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50%;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率在1%和3%(含3%)之間的,補貼額度為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30%。

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1年內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與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同時享受。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填寫《杭州市穩定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連同本單位已採取的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上年度失業保險費托收單複印件、上年度職工增減變動情況說明、上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名單等資料,在次年9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對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在與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契約期限內,可按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暫執行至2013年底。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中已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得同時享受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2014年,對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另行制定,如試點在此之前結束,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該項補貼執行至試點結束日為止。

(三)對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1、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自2012年起,小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本政策執行至2014年底,如試點在此之前結束,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該項補貼執行至試點結束日為止。

2、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畢業2年內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100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

上述兩項補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用人單位同時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進行享受。

(四)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創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持《杭州市失業證》的人員和畢業2年以內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營業證照有效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使用失業保險基金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經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後,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可適當用於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統籌地區上年末基金累計結餘在10億元以上的,使用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可使用額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計結餘在10億元以下的,使用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可使用額度的15%。

試點結束之日,根據期末小額貸款餘額調整擔保基金額度,超出額度部分的擔保基金中,由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投入部分必須返還。

五、資金管理

(一)資金使用額度

在確保擴大支出後的失業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在24個月以上(含24個月)的前提下,試點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使用額度為當地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的30%。

(二)申請撥付程式

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申請撥付的具體條件、標準和程式,參照《杭州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杭勞社就[2009]291號)及其他相關檔案要求執行。

(三)資金使用要求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特別是擴大支出範圍試點政策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適用對象和支出項目進行清理規範,超出範圍的對象和項目要停止執行並調整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要按照財政部等六部門《關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社字[1998]52號)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補充通知》(財社字[1999]22號)的規定妥善處置。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不得形成固定資產、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和交通工具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

(四)財務科目調整

失業保險基金試點支出項目調整後,按照現行失業保險會計制度,除“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外,其餘5個項目全部通過“其他費用支出----東部試點地區擴大基金使用範圍相關支出”科目下核算,並在該科目下設定“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等5個明細科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六、工作要求

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原有試點政策,根據本地區就業工作實際,統籌做好年度促進就業資金使用規劃,處理好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費與就業專項資金的關係,按照兩項資金各自的使用範圍合理安排使用。兩項資金嚴格實行分賬管理,防止出現重複安排等問題,努力提高兩項資金使用效益。

七、其他

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貫徹〈浙江省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杭勞社就[2006]197號)、原市勞動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於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杭勞社就[2009]331號)、《關於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園園內大學生創業企業房租補貼的通知》(杭勞社就[2010]214號)同時廢止。

蕭山、餘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