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
通知
溮政〔2009〕78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溮河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詳細內容
溮河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為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溮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溮河區轄區內農村居民新建、擴建、改建農宅,需占用集體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二、基本原則
1、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區內建造農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在城鄉規劃控制區域內,除危房修繕外,不再審批新建、擴建、改建農宅。
2、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集約土地的原則,儘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閒地。凡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安排基本農田作為宅基地。
建造農宅占用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開墾耕地進行補充,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本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實現占補平衡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
3、農村宅基地管理實行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部門審批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和郊區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宅基地日常監管的主體。
4、農村宅基地應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和用地標準以及不能審批的對象,嚴格按《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豫政文〔1992〕122號)執行。
三、審批程式
1、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居民向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
2、村委會召開村委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確認後,將申請人的情況(戶主名單、原有宅基地使用情況、申請要求、擬建設的宅基地位置、面積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於七日。
3、公告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申請對象的申請材料送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鄉、鎮、辦事處應召集國土資源所、村鎮建設發展服務中心(建設所)共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材料。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送交區規劃分局審批,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區國土一、二分局根據區規劃分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審查擬建宅基地情況,報區政府集中審批。
6、經區政府審批後,區國土一、二分局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公告期應不少於五天。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會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准面積、規劃位置和現場勘查情況,進行放線定界,並報國土一、二分局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7、城市規劃區內農村居民還應根據市、區職能界定,向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8、農村居民建設農宅超過300平方米的,必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宅基地管理
1、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延長日期不得超過一年。
2、原宅基地的處理。經批准異地新建農宅,原宅基地須交回集體,原頒發的《村民宅基地批准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交國土管理部門註銷。否則,新批宅基地不予定點放線。對於強行占用土地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確實需要在原住房暫住過渡的建房戶,應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寫出限期拆除保證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將保證書原件報轄區國土資源分局備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國土資源分局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對收回的空閒宅基地應優先考慮復墾為耕地,納入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範圍;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需要。
3、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意,可以購買本村(本社區)他人房屋。買賣雙方應當在契約生效後及時報區國土資源分局核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宅基地發放土地使用證。
4、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或有關批准檔案,由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非法轉讓宅基地或住房的;
(三)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的;
(四)新批宅基地時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書面承諾建新拆舊,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
(五)實施舊村改造、統一建設新村後,已遷入新村居住的村民原宅基地;
(六)因實施舊村改造、新村建設涉及的非本村村民且長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七)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划進行舊村改造、新村建設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八)為進行鎮(鄉、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九)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十)其他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5、嚴厲打擊亂建濫占行為,對占用耕地建房,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和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一戶多宅、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國土、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
(二)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數量,多占土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變定點位置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建設規劃的。
五、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十日後施行。原有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式與此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