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國人部發〔200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副省級市人事局:
現將《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後,各地在實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釋的具體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意見》精神,規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現對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聘用制度實施範圍
1、事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2、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契約制職工、新進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工勤人員都要實行聘用制度。
3、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單位明確了聘用關係的人員範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簽訂聘用契約的有關問題
4、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原則,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簽訂聘用契約,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嚴格考核的前提下,採用單位與現有在職職工簽訂聘用契約的辦法予以過渡。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應與職工簽訂聘用契約:
(1)現役軍人的配偶;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晡乳期內的;
(3)殘疾人員;
(4)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6級傷殘的;
(5)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
6、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暫緩簽訂聘用契約,緩簽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直至該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7、在首次簽訂聘用契約中,職工拒絕與單位簽訂契約的,單位給予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滿後未調出的,應當勸其辦理辭職手續,未調出又不辭職的,予以辭退。
三、公開招聘
8、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在編制內進行。
9、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必須在本地區發布招聘公告,採用公開方式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考試或考核結果及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
四、聘用契約的期限
10、聘用契約分為四種類型:3年(含)以下的契約為短期契約,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契約;3年(不含)以上的契約為中期契約;至職工退休的契約為長期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契約為項目契約。
11、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簽訂聘用契約,不再規定試用期。
12、“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契約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契約”中,“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條件,在競爭上崗中沒有被聘用的人員,應當比照《意見》中規定的未聘人員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13、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契約,首次簽訂聘用契約不得約定試用期,聘用契約的期限不得低於3年。
五、解聘辭聘
14、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契約。
15、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契約;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但對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此項規定。
16、《意見》中事業單位職工醫療期的確定可暫時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17、在聘用契約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契約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培訓結束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18、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工作關係,適用辭職辭退的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度以後,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契約,適用解聘辭聘的有關規定。
19、聘用契約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六、經濟補償
20、《意見》中關於解除聘用契約的經濟補償是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核定補償標準,不是對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補償。
21、在已經試行事業單位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地區,受聘人員與所在單位的聘用關係解除後,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
22、單位分立、合併、撤消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員安置方案,重點做好未聘人員的安置等有關工作。
七、其它問題
23、下列聘用契約為無效契約: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契約;
(2)採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契約;
(3)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契約;
(4)未經本人書面委託,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契約,本人提出異議的。
無效契約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24、聘用工作組織是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工作的專門工作組織。《意見》對聘用工作組織的人員構成和工作職責做了專門規定。單位應按規定組建聘用工作組織,並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人員聘用工作,以保證聘用工作的客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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