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8-6-18 |
實施日期:2008-7-1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10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余政發[2008]9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余政辦〔2008〕96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辦法簡介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素質,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一、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條
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要堅持政府巨觀指導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按照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三條
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採取定期招聘與不定期招聘的形式進行,定期招聘由區人事局統一組織,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局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四條
四、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以下程式進行:(一)制定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筆試、面試);
(五)體檢;
(六)考察;
(七)根據考試、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八)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
(九)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五條
五、制定招聘計畫。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必須在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崗位、人員空缺以及人員結構情況提出招聘計畫,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局批准後實施。招聘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及核定的編制數、經費形式、現有人數、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對象、範圍;
(四)招聘方式、時間。
第六條
六、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職業(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學歷,一般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六)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招聘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七)符合相應的戶籍或生源地要求。
第七條
七、發布招聘信息。招聘工作實施前必須發布招聘公告,內容應包括:用人單位簡介、招聘範圍、招聘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和條件,考試時間、內容、範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問題,報送區人事局審核同意後,於報名開始3天前在新聞媒體、餘杭人才網等網站發布。第八條
八、報名與資格審查,由用人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自行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各招聘單位統一到區人才開發中心受理現場報名,報名時間不少於一個工作日。第九條
九、開考條件。同一崗位的應聘人數和招聘計畫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1才可以開考,報名人數未達到開考規定比例的,招聘計畫數應核減或取消。第十條
十、考試。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主要測試招聘崗位所需要的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筆試科目分為綜合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專業性要求不強的職位,筆試可以只考綜合基礎知識,但一般要進行專業技能測試。筆試(綜合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測試)與面試的權重及考試的組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綜合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占筆試總分的權重一般為50:50,綜合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測試占筆試總分的權重一般為60:40,筆試只考綜合基礎知識的權重為100。
筆試和面試的總分各為100分,其中筆試成績是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測試成績(滿分各為100分)按規定權重折算後的得分之和。筆試按考試成績設定最低分數線,面試的合格分為60分。
筆試考兩科的,筆試和面試的權重一般為60:40;筆試只考綜合基礎知識的,筆試和面試的權重一般為50:50。
鑒於崗位差異較大,上述權重比例各單位可根據崗位特點作適當調整,但需經區人事局同意後,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二)考試組織。綜合基礎知識的筆試由區人事局負責組織,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統一公布成績;專業科目考試或專業技能測試由主管部門組織。試卷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組命題。
筆試結束後,在招聘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公布成績。同時從筆試成績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原則上按招考崗位人數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
面試由各主管單位組織實施,招聘人數在2人以內且崗位專業性要求不強的,可委託區人事局統一組織面試。
其他
十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免於筆試,採用直接面試或考察的辦法招聘。(一)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二)同一經費管理形式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調動或財政補助向財政適當補助,非經費自理單位向經費自理單位流動的人員;
(三)符合緊缺專業要求,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研究生或具有本科學歷並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二、面試應成立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專家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等同志組成的面試考官組。面試考官一般由7-9人組成,其中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面試可根據不同的崗位要求,採取結構化面試、專業技能考評、實際操作等方式。
十三、筆試、面試工作由紀檢、監察人員實施監督。
十四、體檢和考察。面試結束後,按筆試和面試的權重規定計算參加考試人員的綜合成績。體檢對象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分別確定,其中招聘1人按1:2,招聘2人按1:1.5,招聘3人及以上按1:1.2的比例確定。體檢在區級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參照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
考察對象在體檢合格者中按1:1比例確定,考察標準參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規定執行。
經組織考察不宜聘用者必須附上證明材料,證明其不宜聘用的事實依據,報區人事局審核。體檢、考察有不宜聘用或自願放棄的,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進入辦理聘用手續階段時如有人自動放棄,不再遞補。
十五、公示。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考試、體檢、考察結果,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查清,以決定是否聘用。
十六、聘用。公示期滿後,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區人事局,經同意後辦理相關聘用手續。上報材料要求:(一)聘用報批檔案一式兩份;(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聘用審批表一式三份;(三)全部面試人員綜合成績花名冊一份;(四)考察(政審)表一份;(五)體檢表複印件一份;(六)學歷、職稱證書、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七)其他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經區人事局審核同意後,招聘單位與受聘人員按規定簽訂聘用契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十七、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領導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領導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招聘單位領導和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過程中,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迴避。
十八、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嚴格遵守各項組織人事制度和紀律規定,注意試卷、試題等事項的保密,自覺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對違反考試紀律或在體檢、考察中舞弊、欺騙組織的應聘人,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對不按照規定招聘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區人事局不予承認,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已經受聘的,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辦法由杭州市餘杭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二十一、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事業單位新補充工作人員的若干意見》(區委辦[2002]73號)和《杭州市餘杭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辦法(試行)》(餘人[2002]28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