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7月22日,中國政府網報導,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
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精神,現就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民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基層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有效維護了民眾切身利益,促進了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當前,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於解決民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在基層民眾中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努力形成共識,匯聚力量,推動各項政策落實;有利於找到民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民眾自治機制為目標,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商範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民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三)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堅持依法協商,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防止議而不決。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因地制宜,尊重民眾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
(四)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協商內容。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合理確定協商內容,主要包括: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二)確定協商主體。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涉及行政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村、社區的重要事項,單靠某一村(社區)無法開展協商時,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牽頭組織開展協商。人口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組,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居民進行協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協商中應當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民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
(三)拓展協商形式。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範議事規程。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可以採取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駐村)警務室開放日、村(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為平台,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闢社情民意網路徵集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路協商平台。
(四)規範協商程式。協商的一般程式是: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居民反饋落實情況等。對於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經過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式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跨村(社區)協商的協商程式,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研究確定。
(五)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網路論壇等渠道公開,接受民眾監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並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民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基層政府應當依法糾正,並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領導
(一)加強黨的領導。村(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注意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議。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全面推進村(社區)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代表聯繫民眾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城鄉社區協商發展。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黨員幹部積極參與協商活動,切實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要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民政部門要會同組織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推進鄉鎮、街道協商民主建設,提高鄉鎮、街道指導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商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協商與行政村、社區協商的聯動機制,推動協商工作深入開展。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優勢,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民眾參與協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保障協商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進一步完善基層民眾自治的法律法規,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民主實踐提供法律支撐。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過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等現有渠道,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有條件的地方,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符合規定且受村(居)民委員會委託組織民眾協商的人員,給予適當誤工補貼,並按照村(居)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引導民眾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開展基層幹部和行政村、社區工作者專題培訓,提高組織開展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居民掌握並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式,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發揮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密切聯繫民眾的積極作用,引導基層民眾開展協商活動。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建設,充分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解讀
長期以來,我國就有天下為公、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協商的傳統文化。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城鄉社區普遍建立了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城鄉社區協商以不同形式普遍開展起來,並且日益成為基層民眾自治的重要途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制定出台《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是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的需要,是深化基層民眾自治實踐的需要,也是實現和維護好基層民眾利益的需要。
意見中的新亮點、新要求包括
在協商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意見明確了基層黨組織在協商內容、協商程式上的領導地位;強調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民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基層民眾自治框架內的制度安排,在協商中,要堅持基層民眾自治制度,通過民主協商實現基層民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要堅持依法協商,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
確保協商主體更具有廣泛性。意見將協商主體確定為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同時,還可以根據協商的事項及內容,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民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從而實現了最廣泛的協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權利。
讓協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實。在現實協商中,有時會出現協商形式化傾向,有些協商由於事項複雜、利益分歧嚴重,導致協商事項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意見明確了要建立協商成果的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保障協商成果的有效落實。對於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實現發揚民主與講求效率的有機統一。
進一步體現對協商分類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分類指導,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協商內容,強調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範點建設,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帶動作用,推進協商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理解把握好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基本原則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是城鄉居民表達利益訴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
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於城鄉社區協商的各個環節,把黨的領導地位體現在協商程式、協商環節之中,確保城鄉社區協商正確的發展方向;
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協商時既要依靠民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又要堅持教育和引導民眾,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
要堅持和完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尊重城鄉居民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城鄉居民廣泛參與協商、自由表達真實意見,充分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要堅持依法協商、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組織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保證協商成果合法有效;
同時,還要注重堅持全過程協商和因地制宜,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社區協商流於形式,不斷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新形勢下不斷發展完善城鄉社區協商
目前,全國直接參與基層民眾自治的農村人口達到6億,城鎮居民超過3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基本由村(居)民協商決定。
同時,結合參與主體的情況和協商的具體事項,各地還探索了民情懇談會、鄉村論壇、社區議事會和民主聽證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搭建起城鄉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和公益決策的平台。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完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它的完善和發展需要一定條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指導辦法;穩步推進鄉鎮、街道的協商民主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對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指導,促進政府治理和民眾自治良性互動;進一步完善基層民眾自治的法律法規,為協商實踐提供法律支撐;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通過廣泛政策宣傳和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營造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促進基層民主實踐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