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落實補償措施,根據占地規劃逐級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次占用城市綠地1公頃以上的,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依法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和破壞綠化種植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給予處罰。

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的通知
建城[1994]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深圳市城管辦:
城市園林綠化,對於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增強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後勁,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擅自侵占綠地、破壞綠化成果的現象屢有發生。在國務院原則同意的“關於檢查《城市綠化條例》執行情況的通知”發布後也未得到遏止。針對這一情況,我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部城市建設司。 為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原則同意的建設部“關於檢查《城市綠化條例》執行情況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
一、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管理,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禁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和擅自砍伐、毀壞綠化種植。
二、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將公園綠地用於合資共建。城市國有土地成片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三、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和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地。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實際造價和環境效益的損失移地給予補償。
四、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原規劃審批單位批准後實施。
五、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落實補償措施,根據占地規劃逐級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綠地1公頃以上的,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依法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行政領導機關要帶頭保護城市綠地,不得帶頭占用城市綠地,更不得越權代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綠地,或干涉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行政級別超過主管部門需要占用綠地的單位,應報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六、 因建設或其他需要必須砍伐城市樹木和毀壞綠化種植的,必須按規定報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根據樹木或綠化種植的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台價值加倍補償。
城市樹木大規模的更新,必須經專家論證簽署意見後,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 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和破壞綠化種植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 對已發生的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和破壞城市綠化種植的,必須限期退還或採取補救措施,並根據本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九、 城市因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增加辦事的透明度,按受民眾的監督。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必須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 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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