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多數產品屬於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近年來,部分地區出現低速電動車大規模生產使用情況,其無序增長加劇了城市擁堵,由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態勢,嚴重影響城市綠色交通、慢行交通發展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
省級人民政府是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8年11月)為調查摸底階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摸清本區域內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設立時間、生產規模及產品等基本情況,其中:許可部門負責調查匯總已經取得各類相關許可的生產企業情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匯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企業及其他生產企業情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調查匯總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企業情況,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調查匯總清理整頓期間未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的生產企業情況。
第二階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為整改階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在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許可名義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責令企業制定整改計畫,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暫停其《公告》生產資質,或註銷或依法吊銷其相應生產許可項目。無營業執照的,依法予以取締查封。
第三階段為清理整頓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設定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督辦落實,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及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相關政策發布後,按照明確的相關標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畫,依法採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速電動車;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通過轉型升級或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整合重組,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二、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布低速電動車準入條件,停止核准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台規範管理政策及規定後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必要性和複雜性,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切實抓好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商有關方面妥善處置相關風險及可能帶來的社會矛盾,既要保證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有序進行,也要保護合法合規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生產、銷售、使用的正當權益,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要加強對區域內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許可資質和相關產品標準依法依規生產銷售相應產品,嚴禁違法違規生產低速電動車產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要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各地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要按照“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總體思路,加快制定發布《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加快研究提出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稅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各類新媒體,廣泛宣傳駕乘不符合安全標準機動車的危害,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扶優汰劣,為切實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11月2日
內容解讀
清理整頓將從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開始,分3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摸清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第二階段為整改階段,對於在前一階段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許可,或特種車輛生產許可名義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要進行整改,無營業執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締查封;第三階段,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畫,相關政策發布後,依法採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和產品。
除清理整頓已有產能外,《通知》還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工信部裝備工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布低速電動車準入條件,停止核准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
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通知》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相關部門要加快研究制定後續相關政策措施,並建立部際聯動、部地聯動和聯合督導機制,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
通知解讀
《通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主要開展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分為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摸清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為後續階段的工作開展打好基礎。第二階段,對於在前一階段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公告》許可,或特種車輛生產許可名義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要進行整改,無營業執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締查封。第三階段,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畫,相關政策發布後,依法採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和產品。
二是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布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布低速電動車準入條件,停止核准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布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
三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相關部門要加快研究制定後續相關政策措施,並建立部際聯動、部地聯動和聯合督導機制,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