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

企業購買國庫券,也不得使用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 對於已經決定關停的企業,銀行要停止貸款。 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領導,重視發揮銀行的作用。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
當前,全國經濟形勢很好,但是潛伏著危險。財政連續發生赤字,銀行增發大量貨幣,市場票子過多,物價上漲, 對發展國民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極為不利。
國務院認為,必須採取堅決措施,控制貨幣發行,穩定市場物價,保證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 嚴格信貸管理,堅持信貸收支平衡,切實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國家批准的信貸計畫和貨幣發行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各地區、各部門、各專業銀行要在核定的信貸計畫範圍內嚴格掌握,不得超過。各級政府都要把實現信貸平衡,控制貨幣投放,作為經濟調整中的一件大事來抓。貸款發放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各級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和資金使用方向審查決定。任何人不得強令銀行貸款,不得限制銀行、信用社收回到期貸款, 不得擅自宣布豁免貸款, 不得挪用或擠占信用社資金。要加強現金計畫管理,定出現金投放或回籠的指標, 落實
下去。 全國的貨幣發行計畫和信貸計畫需要有所追加時,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二、 重申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分口管理的原則, 嚴格禁止把銀行信貸資金移作財政性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所有企業不得用銀行貸款彌補虧損。沒有銷貨收入的企業,不得把銀行貸款用於發放工資和獎金,用於交納利潤,用於職工福利開支。任何單位不得拿銀行貸款給社隊,用於分配和彌補超支。新開辦的企業,應由財政撥給流動資金。原有企業因生產經營擴大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應主要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挖掘資金潛力的途徑來解決。進行利改稅試點的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必須從利潤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充自己最低需要的流動資金。不能一面把收入全部拿去搞基本建設, 一面又要銀行貸款。 地方和單位的上年結餘存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嚴加控制, 不許隨意動用。 違反上述原則和規定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和貸款。企業購買國庫券,也不得使用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
三、管緊用好貸款,促進企業調整。凡是國家決定停建緩建的建設項目,生產有關設備的企業,要立即停止生產,銀行要停止有關貸款。對那些產品消耗高、質量差、長期虧損的企業,和那些同先進廠爭原料、燃料動力而消耗大、質量差的企業,銀行要管緊貸款。主管部門和銀行要儘量幫助他們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或轉產適應市場需要的產品。對於已經決定關停的企業,銀行要停止貸款。關停企業清理財產的收入,除了用於解決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以外,要首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銀行發放的中短期專項貸款,凡是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挖革改項目,必須納入各級基建計畫,嚴格按基建程式辦事。沒有計畫部門的批准檔案,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式辦理手續的,銀行一律不予貸款。一九八0年已經安排的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准。一九八一年國家計畫安排的輕紡中短期設備貸款,要首先用於這些批准的續建項目和收尾工程,不得搞盲目建設和重複建廠。國家信貸計畫中安排的一般中短期設備貸款,主要用於拾遺補缺、填平補齊和那些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的挖革改項目,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效果。
四、壓縮物資庫存和商品庫存,減少流動資金占用。要切實貫徹以銷定產、以銷定購的原則,企業生產和收購沒有銷路的產品和物資,銀行不予貸款。物資部門和商業庫存中超儲積壓的物資和商品,其所占用的貸款,要按規定加收利息,限期清理。企業有積壓物資能夠處理而不處理的,銀行可以增加新貸款。國家規定壓縮商品庫存、回籠貨幣的計畫,商業、供銷、外貿、銀行等部門必須抓緊落實,堅決保證其實現。
五、重申信用集中於銀行的原則。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搞基本建設。已經辦了的,要進行清理整頓,除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並經國務院批准者外,要一律停止。工商企業某些長期積壓的物資和商品,經主管部門和銀行同意,可以用賒銷或分期付款的辦法處理利用,可以委託代銷、寄銷和分期收款。對於一面實行賒銷處理,一面又繼續生產和收購這些產品的,銀行不予貸款。
人民銀行要認真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責 . 人民銀行總行要認真審核各專業銀行的信貸計畫。各級專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都要按月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和現金收支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對本地區的信貸收支計畫和現金收支
計畫, 要進行綜合平衡,研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以利於
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貨幣回籠任務的實現。
六、實行利率統一管理,區別對待的政策。必須重申,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規定存款和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有權在國家規定利率的基礎上, 在上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機動調整。 農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貸款利率, 可以略高或略低於國家銀行的利率。信用社變更利率,委託農業銀行審批;外匯貸款利率,委託中國銀行擬訂;其他信用機構變更利率,要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七、 加強現金管理, 嚴格結算紀律。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部隊等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各企業、各單位相互之間的經濟往來,要通過銀行實行轉帳結算,嚴禁超過規定攜帶現金外出採購。銀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檢查,壓縮不合理的現金庫存。要採取措施,防止用各種手段套取現金。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資和獎金的管理,銀行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監督工資和獎金的支付。財政、商業、銀行要密切協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以節省非生產性開支,減少現金的投放。各專業銀行對有關開戶單位,也要按照國家規定,嚴格現金管理。為了防止企業在關停並轉過程中發生大量拖欠,銀行要在結算上採取措施,嚴格結算紀律。
八、 努力增加生產,搞活流通,切實抓好貨幣回籠。各地區、 各部門都要重視這項工作。農業、輕工業部門要千方百計增加生產, 增加商品貨源。 有條件的重工業和軍工部門,要儘可能生產一些民用消費品,增加市場商品供應。商業部門要大力組織收購,擴大商品銷售,增加商品的貨幣回籠。文化、藝術、服務、旅遊等部門,要廣開服務門路,努力增加非商品的貨幣回籠。銀行要加強儲蓄工作,增加網點,方便存取,增加信用回籠。
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銀行工作的領導,重視發揮銀行的作用。要定期討論貨幣投放和回籠情況, 針對出現的問題, 採取措施加以處理。要支持和鼓勵銀行人員,勇於維護財經紀律,同不利於經濟調整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各級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必須加強協作,深入調查研究,搞好經濟分折,認真按政策制度辦事,應該管緊的要堅決管緊,需要搞活的要努力搞活,並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各級銀行要緊密圍繞著國民經濟調整這箇中心,充分運用信貸、結算等手段,協同企業搞活生產,搞活市場;並繼續研究和進行金融工作的改革,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銀行的經濟槓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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