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全國住房保障工作座談會精神,為確保完成2012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現就做好財政資金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資金來源,確保不留資金缺口。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級政府簽訂2012年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任務,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分類測算需要政府出資的資金數額,嚴格按照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落實資金,並具體分解落實到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2012年中央財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將大於2011年,省級財政也要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市、縣支持力度,省級安排的補助資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市縣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大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規模,確保土地出讓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按規定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時,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確保政府資金來源落實到位,不留資金缺口。
二、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在認真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現有資金來源基礎上,要進一步採取措施,拓寬資金渠道。一是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債券收入要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債券收入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二是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地區取得的房產稅收入,要專項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三是各地可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四是各地要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資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區外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三、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成立專門企業,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安排資本金,引導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社會投資等籌集建設資金。各級財政部門還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現有企業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各地對商業銀行發放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可以按規定予以貼息,貼息幅度可按2個百分點左右掌握,貼息期限按貸款期限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具體貼息政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研究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試點範圍和規模,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一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落實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繳政策。二是各地建設廉租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嚴格按照規定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三是繼續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棚戶區改造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切實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成本。
五、保證資金及時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解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並將目標任務儘快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以儘快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中央財政已於2011年9月底提前通知2012年部分中央補助資金數額,並將於2012年4月底前下達剩餘的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於2012年5月底前將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市縣。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協定)約定的期限和項目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均衡預算撥款,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工程建設資金需要。中央財政將研究建立地方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落實情況考核機制,考核結果將作為分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並對資金落實較好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六、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占和挪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嚴格監督管理。對於資金不到位、不落實、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通報並予以糾正。同時,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財政資金統計分析制度,按年分季報送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按月跟蹤分析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支出進度,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標誌性民生工程。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積極創新政策、完善機制、籌措資金,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確保2012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順利完成。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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