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的設定
1 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黨的紀律檢查機構:
黨中央直屬機關設立中央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中央直屬各部門,是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紀律檢查委員,由中直黨委根據各部門具體情況確定。
中央國家機關設立中央國家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是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紀律檢查委員,由中央國家機關黨委根據各部門具體情況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的某些部門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沒有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部門,原黨組紀檢組(紀委)仍繼續履行職責。
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2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機構:
省、市、自治區,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省、自治區黨委的派出機構,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是省、自治區紀委的派出機構。
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直屬機關及建立了直屬黨委的縣直機關,設立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市、自治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區一級黨政機關派駐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3 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黨組織的紀律檢查機構:
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大型企業、事業的下屬單位,建立黨委的,一般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有的也可設紀律檢查委員。
鄉、鎮(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和其他縣級以下基層單位,是設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級黨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4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的設定,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上述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包括紀律檢查委員),尚未建立的,必須在1983年建立;已經建立還不夠健全的,要儘快健全起來。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共產黨某省(或某縣、某部門)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構的任務和職責範圍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均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按黨章規定的任務和職責進行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上級紀委派駐該機關的紀律檢查組或該機關黨組紀檢組的指導。
各級黨政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章關於黨政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機關(包括黨的關係在機關黨委的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中央紀委派駐各部門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在中央紀委直接領導和駐在部門黨組指導下進行工作,紀律檢查組組長(副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派駐紀檢組在駐在部門執行中紀委的任務,其主要工作是:協同黨委檢查駐在部門和系統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檢查處理駐在部門和系統重大或複雜的違紀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紀檢組,省、市、自治區紀委派出的紀律檢查組,可參照中紀委派出的紀檢組的任務執行。
對由中央部門和地方雙重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重大違紀案件,地方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主動檢查,中央紀委派駐各部門的紀律檢查組或這些部門的黨組紀檢組(紀委)積極協助。
三、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和機關編制
省、市、自治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20人至50人,常委7人至9人,設書記1人,副書記2人至3人。
中央直轄市的區、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15人至30人,常委5人至7人,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至2人。
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7人至9人,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至2人。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11人至15人,常委5人至7人,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至2人。
機關和企業、事業等基層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編制,以精幹為原則,地方各級紀委和對下屬單位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的紀委,大體相當於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幹部編制人數。中直和國家機關紀委的編制為10至15人左右。其他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紀委的編制由各單位黨委和上一級紀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中央紀委派駐各部門紀律檢查組成員一般為5至7人,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至2人,並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一般為15人左右。任務很多、工作特別繁重的紀檢組,可以配備20人、30人左右。省、市、自治區紀委派駐各部門紀律檢查組的編制,由派出機關確定。各派駐紀檢組的人員均列入駐在機關編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駐在機關按規定安排。
各部委黨組紀檢組參照中紀委派駐紀檢組的編制列編。
地(市)以上紀委在機關編制外可聘請特約檢查員或特約研究員。
四、各級紀檢機構幹部配備和管理原則
要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調整充實各級紀委領導班子。各級紀委都要有政治堅強、經驗豐富、身體較好的老同志擔負領導工作,同時要選拔一些德才兼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優秀中青年幹部到領導崗位,組成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少數民族地區紀委領導班子中應有少數民族幹部。
省、市、自治區紀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的書記(組長)一般不超過65歲,副書記(副組長、局級檢查員)不超過60歲,常委和紀檢組成員中55歲以下的不少於三分之一,並要有45歲左右的中青年幹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於三分之一。省(市、自治區)以下紀委的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常委中50歲以下的不少於三分之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應占三分之一左右。
各級紀委的書記一般應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根據紀檢工作的需要,各級紀委副書記和常委按同級黨委各部門的正副部長級政治待遇,中央紀委派駐各部門紀檢組和各部委黨組紀檢組組長按副部長級政治待遇。
地方各級紀委的常委一般應當是專職的,如黨委正副書記兼任紀委書記,主持日常工作的紀委副書記,按照《中共中央批轉中紀委召開的第三次貫徹〈準則〉座談會紀要》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列席同級黨委常委會議。
各級紀委的領導幹部由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管理。省、市、自治區紀委要設立幹部管理機構,地、市紀委應配備管理幹部工作的人員,加強對幹部的考察、了解和培訓。各級紀委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應徵得上一級紀委的同意。要保持紀檢幹部的相對穩定。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跟隨林彪、江青一夥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反對三中全會以來中央路線的人,以及在經濟領域和其他方面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絕不能做紀律檢查工作。
紀律檢查幹部應該既是黨的紀律檢查員,又是黨章和《準則》的宣講員。要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和黨的建設、經濟、法律、文化科學等必要知識,懂得黨的方針政策,熟悉紀律檢查工作業務,有較高的文化程度。不具備這些條件的,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培訓。年齡在45歲以下,不具備高中文化程度的,要爭取在三、五年內達到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已具備高中文化程度的,要爭取逐步達到大專文化程度,以適應新時期紀律檢查工作的需要。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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