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局)、銀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資委,相關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標準化建設,提升企業會計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發布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通知》(財會〔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用分類標準”)以及相關的擴展分類標準、《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財會〔2013〕20號)、《關於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規範系列國家標準符合性測試工作的通知》(財會〔2012〕14號)以及《關於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體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認證聯〔2013〕55號),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2014年繼續擴大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以下簡稱通用分類標準)實施範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企業
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的大型企業共11家,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石油和天然氣行業擴展分類標準的大型企業共3家。實施通用分類標準、銀行業擴展分類標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共18家。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的保險公司共5家。上述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
參與2013年實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方)大中型企業,2014年繼續實施。鼓勵各地方財政部門自願擴大實施範圍,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實施。
地方實施企業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二是財務報告不涉及國家秘密;三是會計信息化基礎好,人員素質高。
二、實施要求
(一)工作機制
通用分類標準的實施,是會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企業財務報告信息標準化的重要舉措,關係到信息化環境下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實施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成立由企業負責人牽頭的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組,協調財務、信息技術等部門,根據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實施工作的順利推進。
各地方實施企業應於2014年3月15日前將本企業實施工作組名單報本地財政部門,其他實施企業應於2014年2月28日前將本企業實施工作組名單報財政部會計司,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同時報銀監會財會部,保險公司應同時報保監會財會部。
(二)實施方式
實施企業應當遵循通用分類標準及其指南和《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編報規則》相關要求,參考《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講解》,編制2013年度XBRL財務報告。
2014年前已實施通用分類標準的大型企業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力爭在2014年實現將XBRL財務報告編制功能與企業會計信息系統結合,形成自動化的嵌入式報送,即在對外向多部門報送XBRL格式報告的情況下,對於已標記的財務數據,不需手工重複錄入或重複標記。選擇實施嵌入式報送的實施企業,應於2014年2月28日前告知財政部會計司。
(三)積極探索內部套用
XBRL作為全球通用的企業報告數據標準,具有跨平台,不受應用程式限制等優勢,是企業建立統一數據字典,實現系統間信息共享的理想解決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實施企業積極探索XBRL技術在內部管理中的套用,實現通用分類標準實施與提升企業內部管理信息標準化的相互促進。
(四)軟體選擇
實施企業應當按照《關於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規範系列國家標準符合性測試工作的通知》(財會〔2012〕14號)和《關於開展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軟體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認證聯〔2013〕55號)的相關要求,自主選擇獲得認證的XBRL軟體,確保通用分類標準的實施質量。實施企業報送時,應附上相關軟體獲得認證的證明。
(五)嚴格開展校驗工作
實施企業在正式報送前,應當對本企業XBRL格式財務報告做好校驗工作,確保其符合XBRL技術規範系列國家標準(GB/T25500)、通用分類標準、相關擴展分類標準及其指南和編報規則。
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實施企業XBRL財務報告的集中校驗,對不符合XBRL技術規範系列國家標準(GB/T25500)、通用分類標準、相關擴展分類標準及其指南和編報規則的,應當要求企業修改;對於通過校驗的,提交財政部。
為幫助企業做好校驗工作,財政部“XBRL財務報告網路報送系統”將提供自動校驗服務。但自動校驗不能替代人工校驗,實施企業和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全面校驗工作。
(六)按時完成報送程式
實施企業應當通過財政部“XBRL財務報告網路報送系統”報送其2013年度XBRL財務報告。各類企業的報送時間安排如下:
1. 大型企業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報送。財政部將於7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對各企業提交的XBRL財務報告進行校驗,各實施企業根據測試校驗結果修改完善,並於8月15日前完成最終報送。
2.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應於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報送。財政部將於6月1日至6月15日期間對各企業提交的XBRL財務報告進行校驗,各實施企業根據測試校驗結果修改完善,並於7月20日前完成最終報送。
3. 地方大中型企業應於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首次報送。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企業的集中校驗工作,指導企業根據校驗結果修改,並於8月31日前完成最終修改提交財政部。財政部將於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對各地方提交的XBRL財務報告進行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反饋地方財政部門。
(七)責任豁免
相關企業對其編制的XBRL財務報告免於承擔會計責任,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免於承擔審計責任。
三、組織領導
財政部組織全國的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中央企業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在中央企業財務監管領域推進XBRL套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不斷提升XBRL在銀行和銀行監管領域的套用效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保險公司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開展XBRL軟體認證工作,發布獲證軟體名單,為實施企業選擇軟體提供參考;各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本地國資部門指導本地企業做好實施工作,組織本地企業開展集中校驗。
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安排經費保障實施工作順利開展,指定專人負責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時總結工作經驗,確保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取得實效。
四、其他事項
實施企業應當認真梳理、比對通用分類標準及相關行業擴展分類標準元素,避免重複定義,提升企業間XBRL財務報告信息的可比性。對於企業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會計概念,如果通用分類標準或相關行業擴展分類標準已有定義,實施企業不得重複定義或擴展。實施企業為企業集團且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可自行選擇部分或全部通用分類標準的行業擴展。
為及時溝通解決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實施企業應當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通用分類標準實施中的交流和聯繫。地方實施企業應於2014年3月15日前將聯絡員姓名及聯繫方式報本地財政部門,其他實施企業應於2014年2月28日前將聯絡員姓名及聯繫方式報財政部會計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同時報銀監會財會部,保險公司應同時報保監會財會部。
各地方財政部門應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通用分類標準實施工作的交流與聯繫,並於2014年3月20日前將本地實施企業名單、本部門和實施企業聯絡員姓名及聯繫方式報財政部會計司。
各實施企業和各地方財政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和相關監管部門。
財政部 國資委 銀監會 保監會 認監委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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