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1998)

關於做好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審計署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清產核資辦公室、審計廳(局)及各特派員辦事處、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城鎮集體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29號)檔案精神,保證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徹底,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會同財政、審計、經貿、稅務等部門,有計畫、有重點地組
織做好對集體企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檢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督檢查的範圍是應納入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範圍的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聯合經濟組織),以及以各種形式占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包括:1996年和1997年已進行清產核資試點的集體企業(單位),1998年全面鋪開的城鎮集體
企業(單位),尚未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
二、監督檢查工作要以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為重點,積極做好清產核資各階段工作組織的驗收、工作結果的核實和對暴露出問題處理的複查,主要內容為:
(一)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家關於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各地區、各部門對所屬或所舉辦的城鎮集體企業(單位)的戶數清理、甄別、申報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情況。
(三)各集體企業對其全部資產進行清查的情況,以及對各類資產的產權界定和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等情況。
(四)集體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的清理、上報和處理情況,以及針對存在問題採取加強管理措施等情況。
(五)對清產核資有關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
三、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各級財政、審計、經貿、稅務部門要切實維護清產核資工作紀律,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原則,保證清產核資的全面徹底和情況真實可靠。在對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要分清自查、自糾和被查、被糾的界限,實事求是地處理有關問題。其中:對
集體企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查、自糾的問題,在進行補課等整改措施後,可繼續按照清產核資政策進行處理;對屬於被舉報或被查、被糾的各種問題,要責令其對全部或某項工作推倒重來,並在查清有關問題的基礎上,追究有關部門和集體企業(單位)或人員的責任。
四、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對被查出的各種問題,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年9月9日國務院發布)及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清字〔1
996〕11號)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998年在全國全面開展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財清字〔1998〕3號),以及國務院及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對違反財政、財務和稅收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處理。其具體要求:
(一)凡沒有按國家統一部署開展清產核資或在工作中“走過場”的,要責令限期補課或推倒重來,並通報批評;對限期內仍未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的或拒不開展清產核資的集體企業(單位),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清產核資。
(二)對未按規定全面清理上報或隱瞞不報、虛報各項帳外資產、對外投資、各種損失掛帳的,由清產核資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對造成資產及資產收益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要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並建議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移交監察、司
法部門進行查處。
(三)對在清產核資中發現的有意低價變賣、轉移集體資產、國有資產或者侵害其他法人、個人投資合法權益以及貪污、盜竊等問題,由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要移交法務部門依法懲處。
(四)對各級主管部門、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及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批部門不認真組織所屬集體企業(單位)進行清產核資,不認真落實國家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對有關工作結果審批把關不嚴或處理結果嚴重有誤的,應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通報批評。
(五)對於以前年度被評為各級清產核資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的主管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被查出有違反清產核資工作紀律的,由原授予單位給予撤銷先進稱號並通報批評的處分。
(六)對於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違反國家收費管理部門規定和清產核資工作紀律,採取各種形式向下級部門、單位和集體企業隨意收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五、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牽頭,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經貿、稅務等部門共同組織進行。具體工作可以由各有關部門結合自身業務,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在同級清產核資機構統一協調下,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組織,或者由各有關部門共同組成
監督檢查工作組,對指定的集體企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清產核資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六、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集體企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清產核資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自查、互查,確保工作質量,不留死角。
(二)各級清產核資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列出需重點檢查的部門、企業(單位)的名單,並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結合各有關部門自身業務具體組織實施。
(三)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在年終要對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情況及時總結,有關重大問題要形成專題報告。各地區、各部門的監督檢查總結報告應於1999年1月底前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備案。
七、由於清產核資的監督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工作紀律和要求組織進行。
(一)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在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按照有計畫、有重點、避免重複的原則組織進行。
(二)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財政、審計、經貿、稅務部門在進行清產核資監督檢查工作中應加強聯繫,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直至司法處理。
(三)各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清產核資機構、財政、審計、經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四)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辦理,遵守紀律。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人員要嚴肅查處,並對有關工作結果及時糾正。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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