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承辦的徵求意見案件的辦理辦法

5中央紀委控告申訴室在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方面,徵求審理室意見的。 3由中央紀委紀檢室檢查的案件,可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提出意見。 4由中央紀委控告申訴室審核的案件,可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提出意見。

(1991年6月13日)
第一條 為了明確辦案程式,妥善辦理徵求意見的案件,根據中央紀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關於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准許可權的具體規定》和《關於修改〈關於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准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徵求意見案件包括:
1 報中央或中央紀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報批前,省部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確實把握不準,徵求中央紀委審理室意見的。
2 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批准機關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及對違紀黨員的處分確實把握不準,徵求中央紀委審理室意見的。
3 由地市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其中特別重要、複雜和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批准機關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及對違紀黨員的處分確實把握不準,報省部級黨委、紀委徵求意見後,省部級黨委、紀委也把握不準,要求進一步徵求中央紀委審理室意見的。
4 由中央紀委紀檢室檢查的案件,檢查工作基本結束,正式移送審理前,有關紀檢室在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方面,徵求審理室意見的。
5 中央紀委控告申訴室在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方面,徵求審理室意見的。
6 中央紀委常委交辦的其他徵求意見案件。
第三條 徵求意見案件,須報下列材料:
1 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2 有關紀委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中央紀委紀檢室和控告申訴室所送的案件,要附有案件檢查組和有關室對案件審查、處理的意見。
3 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
4 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有關部門應補報材料。案件材料補齊後,中央紀委審理室再審理。
第四條 中央紀委審理室對徵求意見案件必須指定專人認真審理,經室務會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有的案件還要徵求中央紀委有關紀檢室或控告申訴室的意見。
第五條 中央紀委審理室對徵求意見案件按下列原則提出處理意見:
1 需報中央或中央紀委批准的案件,主要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提出意見。如省部級黨委、紀委已提出具體處分意見,在報批前徵求中央紀委審理室意見的,可對處分提出意見。
2 需由省部級黨委、紀委和地市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可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及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提出意見。
3 由中央紀委紀檢室檢查的案件,可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提出意見。
4 由中央紀委控告申訴室審核的案件,可對案件的錯誤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提出意見。
中央紀委審理室對徵求意見案件所提的處理意見,僅供徵求意見單位黨組織參考。
第六條 答覆徵求意見案件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
1 省部級黨委、紀委送來的需由中央或中央紀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紀委審理室提出意見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或分管審理室的常委同意後,由中央紀委審理室答覆。採用什麼名義,由常委確定。其中,需以中央紀委名義答覆的,應由分管審理工作的副書記簽批
2 省部級黨委、紀委送來應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一般由中央紀委審理室審議、答覆。必要時報分管審理室的常委同意後答覆。
3 省部級黨委、紀委送來應由地市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紀委審理室審議後直接答覆省部級黨委、紀委。
4 中央紀委有關紀檢室或控告申訴室徵求意見的案件,審理室審議後直接答覆有關室。
5 中央紀委常委交辦的其他徵求意見案件,審理室提出意見報經交辦常委同意後,以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名義或交辦常委指定的名義答覆。其中,需以中央紀委名義答覆的,應由分管審理工作的副書記簽批。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1年7月1日起實行。本辦法由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負責解釋。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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