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規章制度。(二)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
(三)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四)向縣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七)按審計法規定和上級審計機關、縣政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縣政府交辦,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使用財政資金的縣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重慶市在開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十)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根據上級機關授權對移民資金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政治思想教育、黨群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和報告;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保密、安全、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審計專業技術呈報、審計信息化系統的建設與維護管理、審計數據統計等工作。
(二)法規科。
負責組織有關審計和財經法規的貫徹落實;負責起草審計規範性檔案;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審計文書、表式的規範化工作;負責編制審計項目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組織對審計計畫實施情況及審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目標管理;承辦審計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協助局黨組加強廉政建設和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負責受理民眾對本局幹部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調查;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承擔全局財政審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承擔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縣政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對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牽頭起草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縣政府交辦其他事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
承擔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辦公室工作;承擔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縣管領導幹部、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承擔全縣國有及國有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重慶市在開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承辦縣政府有關部門(含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收支和鄉鎮預決算執行進行審計;承辦縣政府交辦其他事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承擔全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承擔對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按照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承擔有關單位和部門三峽移民資金及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的審計監督;承擔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林業、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縣級政府管理的水利、國土與礦產資源、環保、交通類資金的審計監督;承辦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固定資產投資、水利、國土與礦產資源、環保、交通類資金等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縣政府有關部門(含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收支和鄉鎮預決算執行進行審計;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承擔與本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承辦縣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縣政府有關部門(含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收支和鄉鎮預決算執行進行審計;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科。
承擔對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各類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各項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我縣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社會團體單位提供的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承辦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利用外資情況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縣政府有關部門(含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收支和鄉鎮預決算執行進行審計;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八)內部審計管理科。
承擔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核查社會審計組織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聯繫特約審計員;承辦全縣審計研究和學術交流。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宋定學同志主持黨組和行政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分管局黨政辦公室。黨組成員、副局長林應才同志負責局機關黨支部工作,分管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科、內部審計管理科、法規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譚顯春同志負責局機關工會工作,分管經濟責任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忠芬同志負責婦委會工作,分管財政金融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開縣審計中心工作。
副調研員徐裕林同志協助局黨組書記、局長宋定學同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