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全縣中國小學籍由縣教委教育科具體管理。

開縣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開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中國小:
現將《開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開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縣中國小學籍管理,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生入學

第一條:國小入學起始年齡原則上為6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放寬。
第二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含進城務工子女和流動人口子女)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第三條:高中新生入學,應憑錄取通知書和中考准考證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並報縣教委備案。
第四條: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當年9月底以前上報《學籍花名冊》,經教委審批同意,學生即取得正式學籍(學校不得拒辦、少辦、重辦和緩辦)。
中國小新生學號由學校按縣教委規定統一編排,不得打亂班級混合編排。
學生辦理學籍時,應以戶籍本上的姓名為準,新生取得學籍後,不得更改姓名(若確需更改姓名必須持當地派出所更改證明由學校報教委確認)。

二、轉學

第五條:國小、國中學生戶口遷移或居所變更等原因確需轉學,可申請轉學。
學生在縣內轉學,按以下程式辦理:(1)監護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校書面申請(因戶口遷移轉學的出示辦理了戶口手續的家庭戶口簿;因居所搬遷的出示新辦的住房證;因家長工作調動的出示調令複印件;因其它原因轉學的出示有關證明),原校同意後,向轉入學校發給轉學聯繫表。(2)接收學校同意後加注意見,由原校開具《轉學證》並發放學生檔案(轉學聯繫表交原校存檔),交轉入學校報到、註冊,由轉入學校到教委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跨縣轉學由監護人持有關材料到教委辦理。
第六條:任何中國小校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也不得拒絕學生正常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學期中途、國小六年級下學期、中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非特殊原因不得轉學。
第七條:普通高中跨縣轉學,須經縣教委審批。縣內轉學原則上不予辦理,若特殊情況確需轉學,須經轉出(入)學校同意,並報縣教委審批。
第八條:學校要按有關政策優先安排好現役軍人、退伍軍人、烈屬子女、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外籍僑生、殘疾兒少、孤兒的轉學。
第九條:全縣國小、國中跨鄉鎮轉學不改變學籍號,外縣(市)轉入的國中、小學生由縣教委編號到校,高中轉學學生學籍按市教委規定辦理。

三、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條:休學: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休學一學期以內由學校審批,休學一學期以上報教委審批。
第十一條: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班就讀,也可由學校安排到下一級就讀,但需報教委審批。
休學期滿還不能復學的,監護人須再次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學習而退學者,作正常退學處理;在一學年內無故曠課連續達四周,累計達六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退學,由學校審定,並填寫《退學學生花名冊》,報教委備案,註銷其學籍。
正常退學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學校只發給退學證明書。對於自動退學者,不發給肄業證或退學證。
第十三條:國小、國中學生除正常休學外不允許退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更不得開除。

四、留級、畢業、升學

全縣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因特殊情況確需留級者,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教委審批。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要求跳級,應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考試、考核同意後報教委批准,學生方可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校報送畢業生花名冊,經教委審批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由學校組織補考。補考後語文、數學、外語仍有一門不及格者;或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或操行評定不及格者;或體育不合格者不予畢業。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只發給初級初等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完成證書。普通高中學生髮給結業證書。
凡未滿修業年限、未參加畢業考試的學生,均不得辦理畢業證書。
第十五條:國小畢業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應進入國中就讀。國中畢業生升入普通高中須參加縣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招生考試,未參加考試的國中畢業生不予升學。

五、獎 懲

第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校紀校規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限高中階段學生)處分。記過以上的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教委備案。
第十八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應撤銷處分。記過以上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檔案上註明。
第十九條:學生因違法犯罪受刑事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書面申請回校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六、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條:全縣中國小學籍由縣教委教育科具體管理。
第二十一條:全縣中國小學籍檔案資料由縣教委統一印製(學校辦理學籍時領取),學校統一管理(村校由中心校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全縣中國小必須嚴格執行招生計畫,未經批准超計畫招生不予辦理學籍。
第二十三條:中國小學籍異動實行每期報審制度,每學期開學一月內,各校須按規定要求上報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輟學、跳級、留級、死亡等異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全縣中國小學籍全部使用微機管理,中小學生學籍一律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五條:學校學籍管理由學校教導處負責,並落實專人按照規定管理好學籍,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追究校長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學籍管理亦按本規定執行,鄉鎮(街道辦事處)教育助理員應加強指導和管理,不按規定報送和管理學籍者,要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縣教委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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