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江縣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縣綜治辦 縣發展改革局 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 縣司法局

縣財政局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縣衛生計生局

縣政府法制辦 縣市場監管局 縣殘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推進預防和減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切實防控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不斷深化平安開江建設,切實維護全縣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6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4〕55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達市府辦〔2014〕43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系列檔案與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原則,按照"應治盡治、應管應管、應收盡收"的要求,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措施,切實加強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有效預防和減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促進全縣社會安定有序,保障民眾安居樂業。

二、主要措施

(一)掌握動態信息

1. 衛計部門要會同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門和殘聯等,與鄉鎮、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及企事業單位建立銜接配合機制,按照國家《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告,開展定期篩查和隨訪,重點做好高風險及貧困患者的信息甄別、登記報告和危險性評估,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礎信息庫和動態監測網路,加強監測預警、分析研判。

2. 衛計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實時交換制度,並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和組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要會同衛計部門將曾經肇事肇禍和經衛計部門危險性評估三級以上以及經殘聯評定為一、二級重度精神殘疾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作為重點高危人員,逐一建立管理檔案,並將相關情況通報綜治、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鄉鎮、村(社區)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逐人明確管理服務責任,指定專人抓好落實。

3. 衛計部門要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對轄區內目標人群開展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及時掌握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動態基礎信息。

(二)加強醫療救治

1.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要切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貫徹實施方案的通知》(達市府辦〔2013〕87號)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的規定,嚴格規範診療行為,依法做好精神障礙患者診療服務,不斷提高精神障礙患者治療工作質量。衛計、財政部門要適當提高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中的權重或分值,將考核結果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分配掛鈎。

2. 對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縣衛計部門要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開展隨訪評估、醫學康復指導等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統籌安排。推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工作模式,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轉化為常規工作的保障機制,並實現"全覆蓋"。

3. 人社、衛計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制度,其住院治療費用由當地"新農合"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的報銷比例上浮10%支付。

4. 衛計、人社、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本區域內基本藥物目錄中精神障礙患者治療用藥調整,根據臨床需要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加嚴重精神障礙用藥品種。切實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治療特殊藥品生產、經營監管,保證特殊藥品質量和供應。積極推進基本藥物集中招標採購,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標辦法,確保醫療機構國家基本藥物和市補充藥物中精神障礙用藥的足量及時供應,滿足防治工作需要。

5. 衛計、人社、民政、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建立嚴格的雙向轉診轉院制度,加強銜接、簡化程式、最佳化管理。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因醫保統籌地區沒有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專業科室而轉診到異地就醫的,醫保報銷比例按照參保地本地就醫政策執行,並提供及時便捷的結算報銷服務。

(三)完善救助政策

1. 民政部門要以低保、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貧困患者的救助,確保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和妥善安置。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在市強制醫療所、市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養、收治的精神病患者按所在城市低保A類標準上浮20%給予保障;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解決生活困難。把進入市強制醫療所、市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救治和低保、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作為重度殘疾人,列為重點保障對象,全部資助參保參合。醫療費用報銷後剩餘部分,由民政部門給予救助並提高10%的救助比例。對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單次及多次住院,一年內累計個人負擔且符合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超過1萬元的按80%的比例進行救助。

2. 財政部門要加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重大公共衛生專項補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補助力度,統籌安排好工作經費。繼續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落實配套資金,切實做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3. 民政、公安、衛計等部門要堅持先救治後救助、先救助後結算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將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送至當地醫療救助機構進行診斷和救治,並將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患者納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保障範圍。

4. 民政、衛計、人社、法制等部門和殘聯、工會等組織要加強現行政策的研究實施,落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各種救助措施,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強化服務管理

1. 公安、民政、衛計等部門和基層組織要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危險性評估結果,分類採取依法強制送院治療、督促家屬送醫治療或監護居家服藥、衛計部門隨訪管理等救治、服務、管理措施。要明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

2. 公安機關對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依法立即處置,並及時將其送至市強制醫療所或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流入社會的重症精神障礙患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協助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依法採取措施實施住院治療。被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應在市強制醫療所執行強制醫療。

3. 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鑑定機構要做好精神障礙醫學鑑定機構的準入許可和監管工作,加強精神障礙醫學鑑定人的業務及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規範精神障礙醫學鑑定程式,保證鑑定質量。縣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衛計、民政部門和鄉鎮、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的銜接配合,依法做好有嚴重精神障礙的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和有嚴重精神障礙的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 依法維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由公安、民政部門送診的查找不到親屬或監護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經醫療機構治療緩解後,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送診部門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出院手續。對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經急性期治療緩解後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由民政部門轉入精神康復機構或精神病人福利機構分類安置。民政部門對戶籍不在本縣的精神障礙患者要予以必要救助,符合條件的,可以在聯絡協調妥當後,會同衛計、公安等部門護送回原籍。

(五)落實工作保障

1. 縣衛計局、縣發改局、縣民政局等部門要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整合資源,加快納入國家、省、市規劃的精神衛生機構建設,積極爭取支持,進一步完善全縣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

2. 我縣將把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復等機構場所建設作為重點,認真落實《達州市"十三五"社會管理創新發展規劃》,按照"解決急需、填平補齊、儘量依託現有機構"的原則,加強強制醫療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機構建設,進一步提高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服務能力,確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療需要,確保有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設立應急醫療救助"綠色通道",並明確經費來源渠道和保障措施。力爭我縣在2017年底前建成二級精神病專科醫療機構;未建成之前需在綜合性醫療機構設立精神衛生科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縣政府將為強制醫療所或履行強制醫療職能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員保障,對民營精神醫療機構醫療救治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給予政策支持。

3. 要充分整合民政、衛計、殘聯等系統資源,按照"政府規劃、項目引領、社會籌資、社區管理"原則,加快建設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場地,加強各類精神疾病醫療、社區康復和管理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作用,大力開展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精神疾病康復工作,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治療康復服務和人文關懷。

4. 衛計部門要會同人社、財政和發改部門,認真落實《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在醫學重點專科、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科研課題申報上對精神衛生專業予以指導、傾斜和扶持,建立完善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養制度,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不斷充實精神科執業醫師隊伍。對現有在精神專科崗位執業的非精神科醫師進行培訓和考核,將符合要求的人員轉崗為精神科執業醫師。依託中央補助疾病預防控制培訓項目,大力開展縣級綜合性醫院、鄉鎮衛生院醫師精神科執業資質的上崗培訓。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提高診療服務能力。擴大專業人員類別,按照有關規定吸收精神康復專業人員、精神衛生社會工作人員進入精神衛生工作隊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加強救治救助工作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平安開江建設的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實履職盡責。各鄉鎮要將救治救助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年度計畫與實施方案,建立完善組織領導和部門(單位)協調機制,落實經費保障。要認真落實好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責任,把責任層層分解到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社區(村)、企事業單位,並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縣、鄉(鎮)綜治委特殊人群專項組要加強統籌指導、組織推動,確保取得工作實效。

(二)密切協作配合。各鄉鎮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促使其成員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達市府辦〔2013〕87號檔案的規定,充分履職盡責,制訂具體措施,細化目標任務,加強銜接配合,嚴格落實對已登記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範管理和動態監測等措施,切實防止脫管漏管。充分發揮格線化服務管理作用,依託格線加強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精準排查和服務管理。要建立健全社區(村)、家庭、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相關單位、公安民警"五位一體"的精神障礙患者多元監護網路和監測、預警、救治、救助、服務、管理機制,確保患者不因疏於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務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要充分發揮工會、團委、婦聯等人民團體及相關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發動全社會參與,有效預防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

(三)強化輿論引導。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普及、宣傳,既要保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又要增強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規範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導,嚴格依據權威信息準確適度報導,主動引導輿論,未經司法鑑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導,防止渲染炒作,減少負面影響。

(四)嚴格督導問責。縣綜治委要將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綜治工作考評,逗硬獎懲。綜治組織要加強調查研究、協調督導、檢查和考評推動,健全工作機制;對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隱患較多等問題突出的鄉鎮和部門(單位),實行掛牌督辦、專項整治,限期解決問題;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惡性案(事)件的,堅決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並依法追究鄉鎮和部門(單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原《中共開江縣委辦公室 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落實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開委辦發〔2016〕23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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