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國土資源局

開平市國土資源局為政府單位,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

基本信息

簡介

根據《廣東省市縣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粵辦發 [2001]6 號)、《開平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開平市人員編制精簡方案的通知》(江機 [2001]36 號)檔案精神,組建開平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詳細內容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職能

1 、原國土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 、原鄉鎮企業管理局的地質礦產綜合行政管理職能。

(二)劃出職能

將地名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民政局。

(三)轉變職能

1 、將土地開發與整理、土地復墾等實施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2 、將征地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3 、將地產市場信息收集、分析和土地使用權交易具體業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4 、將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5 、將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6 、將地質環境監測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四)強化職能

國土資源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價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有關規定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 二 ) 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三 ) 監督檢查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四 ) 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對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 五 ) 制訂地籍管理方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

( 六 )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

( 七 ) 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登記審批發證和轉讓報批登記的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 八 )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

( 九 ) 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

( 十 ) 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測繪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局設 6 個職能股(室):

·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或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重要檔案;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人事管理、機要檔案、調查研究、綜合信息、國土綜合統計、財務、計畫生育、接待、車輛管理、水電管理、職工教育;負責局機關的黨務、思想政治、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監察、紀檢、勞動工資、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職務評聘。。

(二)土地規劃與利用管理股

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江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組織實施市級土地總體規劃;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補充耕地方案,負責新增耕地驗收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保護措施,落實耕地保護,指導農地用途管制。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礎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核報地價評估機構資質,對地價評估結果備案登記;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

(三)地籍管理股

擬訂地籍管理制度,負責調查、統計土地資源;組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市區國有土地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記發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業務;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四)地質礦產管理股

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監督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行業工作,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編制的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和審核本市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調處採礦爭議和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承擔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的徵收。

(五)測繪管理股

負責編制基礎、地籍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市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測繪糾紛仲裁;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

(六)執法監察股

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對土地和礦產執法監督,辦理土地、礦產信訪案件,負責行政複議,組織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批地、違法用地、土地侵權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以及抗繳規費案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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