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開化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5月28日,配有幹部10名,建有巡迴法庭和審判站各2個。自成立至今已先後易任11位院長。2003年6月,開化縣人民法院遷至位於縣城岙灘新區新建審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 8256平方米,轄區人口34萬。目前,全院設有11個內設機構和2個人民法庭,共有幹警80名,其中本科以上學歷58人,占全院總人數的72.5%。多年來,開化縣人民法院在縣委的領導、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上級法院的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聚精會神搞審判,堅持不懈抓隊伍,一心一意謀發展,全面履行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為轄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先後榮獲“全省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執行工作良性循環法院”、“全省人民滿意法院”、“全省司法規範化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全縣十佳效能優勝單位”等榮譽稱號;2008年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二等功;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成為全國法院系統100個受到表彰的集體之一,也是衢州法院系統唯一獲此殊榮的單位。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及決定事項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法制宣傳、文秘、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司法統計與分析、檔案、信息資料以及全院文印、院志編纂工作;負責院巨觀調查研究工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編撰本院簡報;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和武器、車輛、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的國有資產、行政後勤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務和服務工作;負責全院基建事務;指導和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管理使用本院的業務經費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工作事項。
(二)政治處
協助院黨組做好本院的幹部組織工作,辦理本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工作事項;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的評定工作,做好本院幹警的考察考核及職級調整工作;辦理本院向區人大提請人事任免的有關事項;辦理本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協助區組織人事部門搞好本院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機關錄用,調配人員的考察考核和接收工作,辦理本院其他人事調動事宜;辦理本院的勞動工資、保險福利、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辦理本院的人事統計等工作;協助院黨組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辦理和上報本院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配合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完成上級法院下達的幹警培訓任務,做好法律業務學習和黨團、工會、婦聯、老幹部等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三)監察室
負責本院紀檢監察的教育、監督和查處工作;制訂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並督促其落實;調查處理違法審判案件;受理、查實、回復來信來訪;辦理有關紀檢監察工作事項。
(四)刑事審判庭
審判各類刑事案件,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負責本轄區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工作;監督指導人民法庭有關的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糾紛案件;辦理有關特別程式的民事案件,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工作,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企業破產案件,審判智慧財產權(不含專利權糾紛)案件;監督和指導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七)行政審判庭
審理各類行政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八)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處理來信來訪;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依法審理適用公示催告程式案件;審查並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訴訟保全及證據保全;對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提出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進行立案調解,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十)執行局(執行庭)
執行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項。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警衛、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十二)華埠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各類民事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馬金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各類民事案件,辦理所在法庭審結案件的執行工作和執行局指令的執行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本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