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門面租售又可以叫門面出租。它是指以正當的方法,通過合法途徑,將門面出租或出售給別人。以個人,團隊的形式來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
法律說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契約規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 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 書面申請。
四:契約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契約; (1) 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 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 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 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契約: (1)租售方、租方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契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契約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售方承租的門面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颱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契約在客觀上不 能繼續履行的
門面租售契約生效形式
一:當事人採用契約書形式訂立契約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契約成立。
二:依法成立的契約,自成立時生效。
門面租售的其它約定
1、爭議的解決:契約各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過協商,在三十天內未能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賃場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遇顧客投訴、提出損害賠償或有關政府機關對經營活動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見或處罰時,甲方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及商場利益做出處理或決定,乙方應接受該處理或決定。
3、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契約。補充協定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契約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契約一式二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
6、契約附屬檔案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契約無效形式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後即可入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儘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後與丙入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後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契約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並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於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於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餘元財產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後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並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後,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於戊。
案例分析
一:甲乙之間租賃契約為不定期租賃。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 同,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隨時解除契約,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二: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甲的維修屬於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範圍。
三:甲丁之間屬於無名契約,應適用《契約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並可參照《契約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契約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契約規則。
四: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為丙根據《契約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