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離婚登記辦理指南

離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辦理。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事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申請材料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下列規定的身份證件:

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澳門居民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辦理流程

初審――受理――審查――發證。

收費情況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收取婚姻證件工本費為每對9元、(湘價費105號)。

辦公時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全日辦公(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國內婚姻登記在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涉港澳婚姻登記在長沙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涉外、涉台在省民政廳辦理。

乘車路線

長沙市民政局:乘301、302、168、903、6路公車到長沙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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