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事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申請材料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下列規定的身份證件:
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香港居民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澳門居民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辦理流程
初審――受理――審查――發證。
收費情況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收取婚姻證件工本費為每對9元、(湘價費105號)。
辦公時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全日辦公(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國內婚姻登記在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涉港澳婚姻登記在長沙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涉外、涉台在省民政廳辦理。
乘車路線
長沙市民政局:乘301、302、168、903、6路公車到長沙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