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長沙市溫州商會《黨建巡禮》收錄全國大型文獻史冊《貫徹科學發展觀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商會連續七年被湖南省、長沙市、溫州市評為先進單位。商會是湖南省委、長沙市 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試點單位。
目前在湖南創業的溫州人有10萬,長沙市有4萬,商會會員在湘從事上百個行業,投資過百億元,繳稅5億元,提供幾萬個就業崗位,向社會捐助1000多萬元。為長沙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商會現有黨員42名,流動黨員近百名,入黨積極分子68名。商會設黨總支,下設四個黨支部。商會自2002年成立以來,堅持以法治會,以黨建會,以商養會,以善育會,以和興會的辦會理念,全面建設法治商會、實力商會、愛心商會、奉獻商會、和諧商會。
機構簡介
機構設定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會長辦公會秘書處 財務部 接待部 開發部 維權部
部門領導
名譽會長:高錦屏
會長:李阿芬
黨總支書記兼常務副會長:陳定傑
榮譽會長:徐良偉、王炳銀
常務副會長:葉建海、陳長春、楊宗權、楊建平
副會長:孫余孟、孫權文、江建光、許金辰、楊孔定、陳 雄、谷一躍、鄭經雄、鄭存康、
周 密、金愛麗、陶文欽、黃張水、謝德安、莊慶思、陳普進
秘書長:莫俊科
辦公室主任:陳啟堯
中共長沙市溫州商會總支委員會
總支書記:陳定傑
總支第一副書記:李阿芬
總支副書記兼紀檢委員:鄭經雄
總支副書記兼組織委員:陳啟堯
總支副書記兼群團委員:徐良偉
總支學習委員:陳欽希
總支文體委員:孫余孟
一支部書記:徐良偉 副書記:陳 雄 委員:鄭存康
二支部書記:陳長春 副書記:陳啟堯 委員:龔得岳
三支部書記:鄭經雄 副書記:黃甫準 委員:溫興綢
四支部書記:孫余孟 副書記:謝德安 委員:黃耀松
五支部書記:楊建平 副書記:楊宗權、陳普進 委員:莫俊科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長沙市溫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長沙市溫州商會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長沙投資置業經商的各行業、不同所有制的溫州籍企業代表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心全意為在長沙溫商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長沙溫商的合法權益,引導在長溫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溫商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東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資金、技術、物資和先進經營理念的交流。團結廣大會員進行互幫互助,引導和教育廣大會員為興國富民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部門長沙市政府外地駐長機構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主管部門長沙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商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營盤東路70號金牛王府大酒店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把溫州市先進的管理經驗、生產技術、經營觀念以及優秀企業的投資項目帶到湖南,同時也將湖南的特色產品、招商引資項目以及良好的投資環境等介紹到溫州,推動長沙、溫州兩地經濟發展。
(三)加強聯誼、廣交朋友,通過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旅遊、茶話、文娛、體育等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
(四)通過會員的聯誼活動,交流經驗,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五)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組織在長溫商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利於提高溫商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溫商良好形象。
(六)及時反映會員困難、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就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討、諮詢、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通過各種渠道與國內外及港澳台民間商會、企業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建立外聯渠道,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改善、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辦好會辦企業、會刊。
(十一)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湖南省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溫州籍企業家或其企業;特殊的外埠優秀企業和企業家必須經常務會議同意。
(二)擁護本會章程,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三)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的標準要經常務會表決決定。
(五)按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五)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六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長沙市政府外管辦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六年。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商會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及經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研究決定有關事宜,批准吸收會員。常務會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行使第十七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六年,會長、秘書長最多可以連任二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政府外管辦審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呈送理事會或常務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向理事會匯報一次,並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後,報市政府外管辦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長沙市政府外管辦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政府外管辦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政府外管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長沙市政府外管辦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