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長沙市望城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市駐區各單位,各相關企事業單位:
《長沙市望城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長沙市望城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8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征 收
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標準和徵收機構:
(一)對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區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局按實際收入額的3%負責計提,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劃繳國庫。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由區物價局按50%-70%計征,每季度徵收一次。
(三)對從事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通信業(指營業稅“郵電通信業”稅目中的“電信”),生產酒類、化妝品,經營菸葉產品,銷售捲菸等行業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由區地稅局負責代征(月實際繳納“三稅”不足3000元的免徵)。
(四)對建設工程在報建環節收取,收費標準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元(收費對象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單位);對省、市重點項目以外的電力、自來水、園林綠化、土石方等項目按核定項目工程造價額的0.5%收取,均由區非稅局徵收。
(五)對自來水公司按銷售量每噸0.03元標準在價內由區物價局徵收。
(六)對燃氣公司按實際銷售量每立方米0.03元由區物價局徵收。
(七)對旅遊景點門票按核定票價檔案中規定的標準由區物價局徵收。
(八)對批發、零售企業銷售的汽油、柴油,按照汽油、柴油實際銷售量每升0.02元計征,除中石油、中石化公司的由省物價局徵收外,其他由區物價局徵收。
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區物價局和區地稅局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屬於區地稅局代征的項目,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區地稅局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區物價局。
第五條區物價局和區地稅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徵收台賬。屬於區物價局徵收的,由區物價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於區地稅局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區地稅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資料隨同稅收資料一併保存。
第六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征、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區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物價局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地稅局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區物價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九條區物價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徵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畫地投放使用。主要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省所占價格調節基金比例不低於80%);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採集、分析、預測並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範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凡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扶持生產經營的商品,應主要供應當地市場,其價格應報區物價局核定,一般應低於市場價格的5%-10%。
第四章 管理、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長效聯合機制,確保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規範運行,區人民政府成立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聯繫副主任任副組長,區物價局、地稅局、財政局、監察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物價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按徵收額的5%,由區財政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培訓、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區物價局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庫、撥付等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區物價局、區財政局、區地稅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十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十八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區物價局或區地稅局責令限期繳納。
第十九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如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按調整後的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