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依法行使環境管理職權的公安、交警、農林、水利、國土、城管等有關部門的環境管理與保護工作。
二、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土規劃、區域規劃。
三、牽頭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規劃,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四、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五、組織、指導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進環境保護科技進步,扶植環保產業的發展。
六、負責全區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的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轄區內廢水、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學品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調處環境污染糾紛,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制定和實施以及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和排污費的徵收。
八、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審批及竣工驗收,組織實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污染源治理、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