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長沙市供銷合作總社下轄10個直屬企業、9個直屬基層供銷社和長沙、望城、瀏陽、寧鄉四縣(市)供銷社。
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供銷合作總社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有關的政策建議。2.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研究擬訂全市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規劃、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市供銷社所屬單位具體實施。3.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指導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政策性業務經營工作。4.負責供銷社煙花鞭炮銷售的申請、審核和協調工作。5.指導各級供銷社開拓農村市場,推動全市供銷合作社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建立和完善本系統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體系;預測預報相關的市場信息。6.指導和監督供銷社系統的資產管理,依法維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指導供銷社系統的科技開發和推廣工作,推進科教興社。7.研究制訂市供銷社直屬單位人事、財務、資產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8.指導供銷社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9.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供銷合作總社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市供銷社政務工作;承擔各類重要的、綜合性文字材料及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訪、史志、接待、政務信息、宣傳報導督查和調研等工作;組織重要會議,督促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組織協調機關職能部門制定和完善機關工作制度。(二)資產管理處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稅務、信貸、統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系統財務管理辦法,指導本系統財務會計、統計工作;管理、運營、監督社有資產、資金的使用,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直屬單位基建投資的審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的關係;負責本系統社員股金處理協調工作。(三)合作指導處根據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系統發展規劃,牽頭組織實施全系統的新網工程建設,幫助龍頭企業整合系統資源;指導縣(市)供銷社建立和完善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體系;負責供銷社業務活動的組織協調,支持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興辦農產品商品基地、專業合作社;指導本系統連鎖行業和服務業的經營管理;負責本系統招商引資和行業協會的工作。(四)科技發展處負責編制本系統中長期科技和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本系統質量認證、評優、計量、食品衛生、環保等工作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商品生產、銷售中的假冒偽劣行為,檢查本系統物價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本系統科技知識普及、科技成果推廣、技術引進,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社辦工業的行業管理。(五)安全儲運處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和綜治維穩工作;負責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協調、組織處置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各種專業倉庫的商品儲存、運輸業務工作;指導本系統儲運企業的改革與管理;指導、協調全市供銷社系統內部財產保險工作;監督檢查各級供銷社生產及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本系統綜合治理、交通安全、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六)監督審計處(監事會辦公室)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了解並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市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依法對市供銷社直屬單位進行定期經濟效益審計、經理目標調任審計;指導全市供銷社內部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系統違反財經紀律和經濟違法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處理。(七)組織人事處負責市供銷社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供銷社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供銷社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建設、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職工教育培訓和老乾工作;負責市供銷社直屬單位勞動與社會保障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有關工作。(八)直屬基層社管理處負責指導督促直屬基層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社的有關決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負責指導直屬基層社的改革和發展工作,監督其資產的營運和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與各直屬基層社的上傳下達及檔案、信訪等工作,配合有關處室研究制訂直屬基層社的黨群、人事、財務、紀檢、審計、安全等工作並組織實施。(九)綜合管理處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的管理服務、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固定資產的維修和維護、機關車輛的統一調度使用、市社內部綜合治理、各種會務和接待以及機關食堂的管理指導工作。(十)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負責機關的思想政治理論學習、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十一)紀檢監察室負責市社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教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落實;開展效能監察,參與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社務企務公開工作督促落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處理黨紀、政紀來信來訪,查辦案件;指導本系統行政監察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治理商業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