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規定許可權內工業及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工業行業管理職責。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處組織擬訂全市除汽車行業之外的裝備製造業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指導行業技術進步;依託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協助推進軌道交通裝備產業園區建設;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經濟委員會(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和原市信息產業局的職責。
(二)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規定許可權內工業及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工業行業管理職責。
(三)劃入原由市政府辦公廳承擔的開發區建設組織協調職責。
(四)將煤炭行業管理、電力行業管理職責劃歸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將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歸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六)將君子蘭產業發展管理服務職責劃歸市農業委員會。
二、主要職責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對口部門以及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指導和推進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八)統一配置和管理全市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九)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擬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市內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
(十五)負責全市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發展建設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參與開發區發展戰略、產業規劃和支持措施的制定,對開發區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協調解決開發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業發展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事務及後勤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分析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及中小企業、非公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局內重要綜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協調指導全市城區集體經濟發展工作;負責對外新聞發布;承擔市援藏工作領導小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對口支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規劃與投資處
組織擬訂本市工業投資規劃;提出本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推進工業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提出國家、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工業和信息化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跟蹤管理與服務;負責執行國家、省工業和信息化投資各項鼓勵政策以及市工業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市重點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建設指導與服務工作。
(四)科技處
組織擬訂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省、市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指導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五)法規處(產業政策處)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市政府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業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煤電油運等生產要素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七)無線電管理處(長春市無線電管理處、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長春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市無線電套用發展規劃,擬訂全市無線電技術性標準和規範,擬訂全市無線電管理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稽查;合理開發、利用和管理頻譜資源;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監測、檢測;負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台的日常管理和干擾查處;負責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指導無線電頻譜和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開發研究和推廣。
(八)光電信息處(市光電信息產業發展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信息產業的政策、標準和規範;擬訂全市光電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指導行業技術進步;參與本行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信息產業發展專項;協調指導本行業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協調推進我市國家光電子產業基地、國家(長春)汽車電子產業園及長春軟體產業園區建設。
(九)信息化推進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社會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設;指導協調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的融合;協調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全市信息化人才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汽車產業規劃發展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支持汽車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市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監測全市汽車行業和重點企業的運行動態和投資動態;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指導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業信息蒐集、整理、分析、發布及文字綜合工作;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市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及長春國家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汽車產業協作服務處
負責全市汽車行業的企業招商引資、市場開拓、學習考察、合資合作洽談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協調地方汽車零部件產品為整車企業配套工作;協調解決行業內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建設方面的問題;負責聯繫相關行業協會;協助推進長春市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
(十二)裝備工業處
組織擬訂全市除汽車行業之外的裝備製造業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指導行業技術進步;依託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協助推進軌道交通裝備產業園區建設;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以節能降耗、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套用和設備改造;負責成品油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工作。
(十四)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材料產業發展辦公室、長春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擬訂相關行業(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建材、新材料、輕工、食品、紡織)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與服務;組織擬訂地方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參與相關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指導行業技術進步;負責推進新材料產業園區建設;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創業服務處
負責指導全民創業工作;負責中小企業誠信制度、創業基地和孵化基地建設;指導創業輔導、創業培訓、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廣泛吸納社會人員就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社會資源為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服務。
(十六)中小企業發展辦公室
負責中小企業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擬訂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相關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國家和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後期指導服務;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七)交通郵電處
負責多種運輸方式、郵政和通訊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協調全市鐵路專用線共用和鐵路道口管理,協調全市運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外貿貨物運輸的協調工作。
(十八)融資服務處
提出改善工業企業(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促進建立和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協調解決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促進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溝通國家、省對口部門投融資政策和項目申報工作;指導企業對外融資交流合作和引資活動;負責擬上市企業的規劃、引導、培育和服務工作;指導擬上市企業資產重組;負責研究對擬上市企業的相關鼓勵政策,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的突出問題;負責擬上市企業信息的採集、分析等工作。
(十九)開發區工作辦公室(長春市開發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對我市各級各類開發區發展方向、戰略規劃、結構布局等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加快開發區發展建設的政策建議;及時了解研究國家、省制定的開發區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督查扶持開發區發展的政策和法規的落實,協調解決開發區發展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統計開發區基本情況並進行綜合匯總,為市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和建議;負責開發區申報、設立的歸口管理;承擔市開發區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和長東北開放開發先導區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醫療保險、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負責協調局內承擔的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汽車產業規劃發展處和汽車產業協作服務處對外合稱市政府汽車工業辦公室(市汽車產業發展辦公室)。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業發展局)機關行政編制117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1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7名;處級領導職數40名(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行業的管理,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市發改委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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