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長期占而不用的空閒公房的通知

各有關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 近幾年來,雖然城市職工的居住條件有所改善,但是,住房緊張的矛盾仍很突出。相反,有些職工分到新房,卻長期空閒不住;有的職工在單位分到新房,仍占居原房不倒;還有的將公房轉讓,甚至高價出租,牟取私利。這種情況,嚴重違反了城市公房管理條例,不僅給城市房管工作造成了混亂,也助長了這方面的不正之風。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長期占而不用的空閒公房的通知

(1984年7月11日長府〔1984〕139號)

各有關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
近幾年來,雖然城市職工的居住條件有所改善,但是,住房緊張的矛盾仍很突出。相反,有些職工分到新房,卻長期空閒不住;有的職工在單位分到新房,仍占居原房不倒;還有的將公房轉讓,甚至高價出租,牟取私利。這種情況,嚴重違反了城市公房管理條例,不僅給城市房管工作造成了混亂,也助長了這方面的不正之風。
為了使現有房屋得到充分利用,糾正房屋分配上的苦樂不均現象,各管房單位要對長期占而不用的空閒房屋,進行一次清理,登記造冊,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空閒六個月以上和今後空閒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房屋,列為長期空閒房屋。由管房單位書面通知承租人,限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不住者,視為放棄承租權,由管房單位收回,另行分配。

二、今後新分配的房屋,除不符合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房屋建設質量保修標準,工程有遺留問題者外,從調配證註明遷入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不進住的,發證單位有權收回,另行分配。

三、職工分配的新住房,如達到了現行住房分配標準,原房必須倒出,交回管房單位。職工所在單位對原房需要調串(指給同一單位職工),或職工所分得的住房未達到現行分配標準需保留原房的,也必須徵得管房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借調串和留用的名義,對房屋占而不住。

四、因公外出和醫病、探親等原因,住房需空閒在三個月以上時,須向管房單位申報備案。

五、有兩處以上住房,合併計算面積超過現行住房標準而又空閒的房屋,由管房單位強制收回。職工自建住房並已達到規定居住標準的,其空閒的公房,應予收回。

六、因喪偶再婚與配偶同居而空閒的另一方房屋,管房單位應予收回。

七、凡承租的公房,不得轉借、轉讓、轉租、轉兌和私自互換,一經發現,管房單位有權收回,另行分配。

八、凡確定應收回的空閒房屋,須經管房單位主管領導簽發收房通知書,通知承租人及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加貼封條。承租人接到通知一周內,應倒出房屋。否則,由管房單位提請法務部門予以處理。
望各有關單位認真做好清理工作,並將處理結果於十月一日以前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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